| 索引号: | 50000005/2023-1870980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14:42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57号
申 请 人:宋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在“全国12315”上编号为:51430900002023063000000005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确认被申请人的程序违法行为,并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重新处理。3.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电话投诉了被投诉人某某家居馆,称被投诉人在拼多多店铺“某某家居5”向投诉人出售了“竹席凉席1.5米面折叠夏季单人床学生宿舍0.9米竹凉席1.2m席子”,投诉人在2023年6月29日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合格证上无生产厂家、生产厂址),并且附带一张:“好评返现卡片”,申请人随即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在“全国12315”app对申请人回复:关于市民投诉的某某家居馆,此投诉由龙光桥市监所办理,反馈内容如下: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到达现场核实情况,被投诉方是一家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现场检查被投诉方经营的产品,认真查看了产品上的相关信息,被投诉方经营的产品上均有标签,被投诉方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有好评返现相关卡片的情况,如投诉方有被投诉方关于好评返现的相关线索可以向我局提供,我局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置。针对投诉方反映的问题,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认可,并出具了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40时40分通过电话的形式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电话回复称:商家有合格证,有检测报告,叫我自己线下协商处理,他们处理不了。在此期间被申请人让被投诉人与申请人通过电话协商过,被投诉人明确表示自己“现在”没有使用好评返现卡片,再表示拒绝协商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扭曲事实,包庇商家的情况。申请人收到的被投诉人的商品上面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并且被投诉人自己电话里承认了自己使用过好评返现卡,而只是现在未使用了,被申请人却说自己没有在现场查到好评返现卡,这与事实完全不符合。被申请人还存在故意刁难申请人的情况,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合法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发过来,而被申请人却说:“你不相信可以自己过来看,可以线下调解”,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人)作为一个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而被申请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明知消费者是网购,距离较远,系故意刁难消费者。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回复时,被申请人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在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和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例: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而被申请人故意扭曲事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其对该案件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本案被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去现场调解,未考虑申请人距离遥远的客观情况。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该法律明确规定在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线索应该调查,而被申请人却完全以被投诉人拒绝协商为理由来搪塞该案件。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保护违法黑心商家。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做到及时收集证据,连最基本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都没有给申请人看过,便说该商家出示对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均无问题。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做到笔录等。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且有涉嫌包庇商家,扭曲事实的嫌疑,请严肃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编号为51430900002023063000000005,其投诉内容为“6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上面购买了一个凉席,花费59元,6月29日收到货,发现凉席是‘三无’产品,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产地,且还给了一张好评返现卡,违反了不正当经营法第8条,订单号:230627-48101331910XXXX,公司名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家居馆,公司地址:赫山区龙岭产业开发区某某市场某某栋,诉求:按照相关法规依法查处,望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接到该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徐某某、蔡某某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家居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了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及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情况。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有“好评返现”的卡片,对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检查时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均有标签,且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执法人员提取了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的《检测报告》及产品的标签各一份。被投诉人认为申请人投诉的情况不属实并出具了“情况说明”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按规定时限对投诉进行了回复同时也告知了申请人其他的救济途径。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二、针对申请人在该投诉中涉及被投诉人涉嫌“好评返现”和销售“三无产品”违法的相关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也通过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有相关的“好评返现”卡片及相关宣传资料,现场检查被投诉人产品均标识有标签且标签符合产品质量的相关要求,并对现场检查的产品标签和产品检测报告进行了收集取证。在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人“好评返现”和销售“三无产品”的问题上,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反映上述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足以印证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在接到违法线索后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相关情况于2023年7月4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中涉及被投诉人涉嫌违法的相关问题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三、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23次,举报15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6月30日,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其6月27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家居馆(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一个凉席,花费59元,到货后发现凉席是“三无”产品,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产地,还发现有一张好评返现卡,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按照相关法规依法查处。同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来电信息及内容登记到全国12315平台,并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通过该平台向下分流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徐某某、蔡某某于2023年7月3日依法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家居馆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对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拍照取证,被举报人提交了经营产品的《检测报告》及厂家经营资质。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产品合格证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厂址的情况,现场并未发现“好评返现”卡片,被申请人经审批对该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7月4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不接受投诉人其他任何诉求,也不参加市监部门任何形式的调解”的《关于宋先生投诉我家居馆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和全国12315平台回复的方式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资质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案涉商品照片、《现场笔录》、被投诉人相关营业证件、通话记录、被举报人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经营者违法行为,诉求为按照相关法规依法查处,望有关部门核实处理,申请人所称投诉,实为举报。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第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事项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由于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其反映的情况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结果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案涉举报,经调查核实,于7月3日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7月4日通过电话和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以上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51430900002023063000000005)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