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68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3-1885205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3-12-29 14:3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368

   

申  请  人:张某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回复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编号(143090300202307078707XXXX)回复并重新作出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案外人(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国家规定编号、无在华注册编号食品以及假冒标注进口商企业的违法行为,且涉案商品的生产地是日本茨城县以及日本新泻县,均属于核辐射地区,由于此次为消费产生的问题,于是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回复:此投诉由赫山所办理,经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店没有在注册地址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在广州,工作人员已督促该商家下架相关产品,变更相关地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尽到查找义务,也未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大部分职业售假商家采取此方法躲避监督,也正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违规商品,因此未能在公司注册地找到案外人并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且被投诉举报人仍在正常经营,故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未尽到全面,审慎的核查职责,存在懒政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三条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投诉举报,属于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职法定责任以及反馈回复内容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称:“本人在2023年7月5日,通过淘宝平台(某某食品屋)店铺购买到该店美味可口米饼5袋以及高钙牛乳婴儿小馒头饼干6盒,共计178.9元人民币,收到货之后发现该商品,一、没有生产日期,二、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标有编号以及注册号,三、连标注的进口商企业都根本不存在,四、而且两个商品的生产地一个是日本茨城县,另一个是日本新泻县,两个商品都属于核辐射地区的食品,根据质检部门公告,核辐射地区商品是禁止进入到我国的,会严重影响到人身健康,该产品明显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核实无误,本人在此恳请对商家进行整改、处罚并对消费者依法进行赔偿。如果商家拒绝协商处理,麻烦把该投诉转为举报,并告知我受理结果,谢谢”。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电话联系被投诉人并添加微信,被投诉人通过微信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商家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到该店注册地现场进行调查,但在注册地没有发现该店。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联系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联合实地核查,证明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确实没在该注册地经营。后经向被投诉人调查得知,被投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广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管辖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向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投诉。调查期间,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并根据调查处理情况一一作出答复,被投诉人态度也非常诚恳,积极联系申请人协商退货退款事宜,但申请人要求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并索要赔偿,达不到目的就威胁恐吓被投诉人与工作人员。截至2023年8月28日,该投诉人在12315投诉平台投诉已达65起、举报24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投诉事项过程中,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投诉编号:143090300202307078707XXXX,称其于7月5日通过淘宝平台在被投诉人处购买的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诉求内容为退货,赔偿损失。2023年7月10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被投诉人并添加其微信,被投诉人通过微信发送给被申请人的定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同时被投诉人通过微信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前往被投诉人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地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此经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出具被投诉人未在注册经营场所实地经营的证明;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此投诉由赫山所办理,经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店没有在注册地址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在广州,工作人员已督促该商家下架相关产品,变更相关地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社区证明、与被投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品下架截图、投诉单。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分别设置有举报、投诉、咨询三个不同模块操作通道,投诉须知第八条规定“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选择了其投诉通道、接受投诉须知,因此本案属于对投诉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第三人实际经营地或淘宝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涉投诉不具备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收到案涉投诉,7月17日受理后,经调查核实,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以上处理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编号:143090300202307078707XXXX),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143090300202307078707XXXX)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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