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82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3-1885216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3-12-29 14:4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382

   

申  请  人:肖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B5434203XXXX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83日签收,至今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投诉举报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请求政府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3年8月4日接到关于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可乐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相关法律的投诉举报后(编号:2143090300202308040621XXXX),于8月9日上午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核查。情况如下经营面积90平方,证照齐全,店内有工作电脑一台,货架四个,打开电脑查看有拼多多平台销售“可乐”行为查看链接点击9.9元拼购买,领取4元优惠券后实际价9.9,投诉方称“6瓶最低都要13.9元”是没有领取或者没有抢到优惠券的情况下购买。因而导致存在“实际付款13.9元的情形,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购货凭据和该产品“可乐”的检验检测报告书等相关证明资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产品与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是同一产品。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了现场记录并拍摄了照片。商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或补差价4元,但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做终止调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8月15日下午2点41分被申请人执法工作人员将现场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已电话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81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B5434203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8月4日,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向下分流至该局赫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8月9日,赫山市场监督管理所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8月15日14时12分,赫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2023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依法对辖区内某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店证照齐全,经营面积90平方,经营区域有货架14个,有工作电脑1台,打开电脑有拼多多网络经营行为,查看链接,点击9.9元拼购买,领取优惠券4元后实际9.9元,商家认为当时消费者可能没有领取优惠券或者没抢到,所以导致出现实际付款13.9元的情形。商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或补差价4元,但拒绝进行调解。经查实,投诉方投诉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如对本决定不服,请另找其他法律途径维权。”同日14时41分,赫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号码通话2分16秒

另查明,2023年10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已于10月10日收到该邮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拼多多平台商品快照截图、拼多多平台商品交易成功页面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拼多多商品详情页面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收到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后,应于2023年8月14日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供已经告知申请人该投诉是否受理的证据,故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亦已知晓其投诉事项已受理,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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