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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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1921232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2-29 16:0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384

   

   人:徐某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2846537XXXX2023年7月25日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签收。至今2023年9月16日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函。2023年8月21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证照齐全,经营场所有电脑一台,查看当事人网店宣传页面,显示“旺旺维多粒150g/袋,仅1.8元/包”,但点击购买显示“最低价为1.88元/包”。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责20233-026号。当事人表示积极配合,规范经营行为,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对申请人的投诉,当事人表示愿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调解。鉴于当事人所涉金额较小,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已将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和不予立案告知书发函告知投诉举报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725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2846537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湖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中国邮政物流追踪显示被申请人于8月1日收到该邮件;8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线索核查期限;8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9月1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9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EMS单号:108374010XXXX)《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因申请人拒绝收件,该邮件于10月6日退回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拼多多平台商品快照截图、拼多多平台商品交易成功页面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拼多多商品支付页面截图、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责20233-026号)、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2023年8月1日收到案涉投诉举报材料后,应于2023年8月10日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供已经告知申请人该投诉是否受理的证据,故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28日向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虽申请人拒收,但应视为已送达,且申请人通过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已知晓其投诉事项已受理,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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