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4-192123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02-29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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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87号
申 请 人:彭某甲。
被 申 请 人: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凤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彪,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未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7月10日上午签收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7月10日至今未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0日下午,彭某甲携其女婿来龙岭产业开发区征拆事务中心提出要看相关征拆安置资料,龙岭产业开发区征拆事务中心表示同意并当即安排拆迁干部与天子坟社区干部陪同在档案室翻阅。翻阅过程中,彭某甲女婿已对相关资料拍照留存。2023年9月26日,龙岭产业开发区征拆事务中心又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相关资料给彭某甲,其本人于当日签收。2023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彭某甲和所在村民组长彭某乙到龙岭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征拆事务中心418办公室。龙岭产业开发区征拆事务中心同志按照彭某甲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第三次答复和公开,向其提供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明细表、领款凭证、拆迁户安置表、安置通知单、建房报告、安置定向表、安置例会纪要、中院北侧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明细表等复印件,彭某甲本人当场签收。彭某甲再次说到,龙岭产业开发区在2023年7月10日已安排其翻阅资料拍照留存,9月26日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的同样材料他也于当日收到了。综上所述,龙岭产业开发区已通过多种形式三次公开彭某甲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
本机关查明:2023年7月6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单号:118052864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请求龙岭产业开发区拆迁补偿政府信息公开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龙岭产业开发区一直未公开安置补偿的政策文件、人员结构、安置补偿分配方案等相关拆迁补偿的政务信息,申请人认为村民应享有知情权,要求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申请人2018年左右丈量的尺寸,房屋的征收金额多少等相关政务信息,并书面发给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2023年7月7日该邮件已代签收。被申请人提交了2张图片称龙岭产业开发区征拆事务中心于2023年7月10日安排申请人在档案室翻阅相关征拆安置资料,翻阅过程中,申请人女婿已对相关资料拍照留存。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关征拆安置资料,物流信息显示邮件当日已被申请人签收。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在龙岭产业开发区征拆事务中心办公室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明细表、领款凭证、拆迁户安置表、安置通知单、建房报告、安置定向表、安置例会纪要、中院北侧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复印件直接送达申请人。上述事实主要有《邮件交寄单》《请求龙岭产业开发区拆迁补偿政府信息公开的报告》、2023年7月10日图片、2023年9月26日顺丰快递信件图片及物流截图、2023年10月11日图片、视频及送达回证、拆迁补偿协议等征拆安置资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信息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公开,都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本案中,通过申请人提交的《邮件交寄单》查询邮政物流信息可以证实被申请人2023年7月7日已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件,但被申请人提供的2张7月10日拍摄的图片无相关说明,也无申请人确认系查阅其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10日已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2023年7月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虽然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相关征拆安置资料,又于2023年10月11日当面将征拆安置资料送达申请人,但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违法。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作出答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超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