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91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4-1921246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2-29 16: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91

 

    唐某某

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98号

定代表人徐朝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37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赫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37号),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

申请人称: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唐某某向赫山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在9月8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37号送达申请人。因2020年7月3日暴力强征、违征、强拆、强迁,已侵犯我唐某某权益及人权行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四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组织实施,强拆是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前申请,必须有相关合法文书,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执行。理由征地调查结果确认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和盖章,确认是征地报批前的重要材料,涉及第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更需要考虑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及是否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步,集体土地征收尽管可能涉及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保障土地征收依法之事,消除被征地农户的疑虑和担心,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该信息应予公开,故特提出上述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2023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8月21日向长沙某某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要求收到本告知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3年9月4日,长沙某某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在告知书空白处回复:“本公司不同意任何第三方调取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七)的规定,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37号),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送达给被答复人。二、被申请人的处理实体正确,程序合法。1.关于申请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涉及第三方权益,在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但土地出让信息,本身属于已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查阅网址及地块编号,申请人可以自行查询。2.关于申请公开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公开。综上,答复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信息公开的内容实体处理正确。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查明: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月21日,被申请人向长沙某某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其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就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书面征求意见;9月4日,长沙某某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空白处回复“本公司不同意任何第三方调取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9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1.您申请公开的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将复印件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2.您申请公开的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但该宗土地相关出让信息可在‘益阳市公共交易中心’网站查询(附网页链接、地块编号信息);3.您申请公开的益阳市某某加油站不动产权证等信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公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不产登记资料,请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6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9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本案争议的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是否适当。本案中,对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本机关经审理后认定答复内容适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益阳市某某加油站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答复内容适当。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益阳市某某加油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会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以案外人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拒绝公开该政府信息证据不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37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于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唐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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