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93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4-1921848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2-29 17:0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93号

  申  请  人:郑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蔡茫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湖南某某蛋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某某皮蛋”存在配料违法行为,益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2023年10月23日,答复人收到郑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人、投诉举报人)对湖南某某蛋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某某蛋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023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于当天将《投诉受理决定书》(益赫市监〔2023〕第06102401号)邮寄申请人(EMS快递单号:108373590XXXX)。经查询,该快递已于2023年10月26日由申请人郑某某本人签收。被申请人对湖南某某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因被投诉方明确拒绝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郑某某举报理由不成立,决定对湖南某某蛋业有限公司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赫市监处果告〔2023〕第06120101号)邮寄申请人(EMS快递单号:108373590XXXX),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经查询,该快递已于2023年12月7日由申请人郑某某某本人签收。综上所述,答复人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举报时要求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截至2023年12月,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大数据检索发现,该投诉举报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800余次,举报600余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可能,无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受理决定书》及《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签收回执单,回执单上均有行政复议人签署的姓名及身份证证件号。且投诉举报人郑某某于2023年5月8日投诉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厂,同样以答复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被申请人将《投诉受理决定书》(益赫市监〔2023〕第06051201号)邮寄申请人(EMS快递单号:106371948XXXX),郑某某于2023年5月16日签收。行政复议申请人明确已签收被申请人邮寄的文件,却多次以未收到文件为由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湖南某某蛋业有限公司材料;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益赫市监〔2023〕第06102401号)载明:郑某某,我局收到你关于投诉举报湖南某某蛋业有限公司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决定受理。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申请人送达该《投诉受理决定书》,邮政物流显示,10月26日申请人本人已签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照片及物流截图、《投诉受理决定书》(益赫市监〔2023〕第06051201号)、EMS邮寄单据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已受理,该告知行为与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已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故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了对案涉投诉事项处理告知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客观事实不符,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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