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3〕103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102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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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1966876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4-30 16:2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3103   

 

申 请 人:闫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其举报处理结果,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3年9月29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批发部(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消费6元购买到预包装食品莱思汀和风大福芒果味流心蛋糕。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日保质期为120天已经过期因该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条款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与被投诉举报人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3年9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回复并告知了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又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12315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举报,并将相关视频证据上传至平台得到答复称不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举报,未进行全面取证,听信商家一面之词对申请人提供证据视若无睹,对商家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包庇纵容商家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召回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未对违法食品做出任何处理,没有履行违法食品召回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适用依据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让其端正工作态度,履行法定职责维护食品安全,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问题,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严格要求被申请人,避免个别身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不作为工作人员影响城市的发展。综合上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202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于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申请人投诉后,10月7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并未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投诉所涉的“莱思汀和大福芒果味流心蛋糕”,执法人员当场调取了进货台账,未发现“莱思汀和大福芒果味流心蛋糕”购进记录。2023年10月11日,被投诉举报人接受询问调查陈述了未购进过该产品的事实,并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其从未采购该蛋糕的《情况说明》和《拒绝调解书》。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告知投诉人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维权。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该投诉进行了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由于被投诉举报人调解,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了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拒绝接受调解的相关情况。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二、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关于上述同一消费纠纷的举报。因举报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再次对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莱思汀和大福芒果味流心蛋糕”。执法人员将申请人提供的购买现场视频证据交给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观看,该经营者提出了如下疑问:1.该视频没有拍摄到被投诉举报人的招牌;2.拍摄时不连贯、未拍摄到货架而是拍摄的脚;3.正常消费者不会在购物时录制视频,而且能准确无误的在一堆食品中找到两包过期的食品,其行为不言而喻。由于被投诉举报人店内未发现案涉产品,查验进货台账也无购进记录,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9月30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益阳市赫山区某某批发部(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023年9月29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的莱思汀和风大福芒果味流心蛋糕照片和扫码支付凭证。产品照片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日,保质期为120天。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进货台账。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同类产品。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负责人陈某某进行询问调查,陈某某称店内没有销售过申请人投诉的莱思汀和风大福芒果味流心蛋糕,并出具了情况说明和拒绝调解书。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就本案所涉投诉同一事由向被申请人举报并提供了购买商品时拍摄的视频。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仍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同类食品。2023年11月1日,陈某某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情况说明,坚称店内没有经营案涉食品,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视频提出质疑,认为仅凭该视频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是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的案涉食品。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举报单、案涉商品图片、支付记录截图、申请人拍摄视频、进货台账复印件、《拒绝调解书》《情况说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系对举报回复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取证,根据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并提供了相关视频,被申请人仅根据商家提供的进货台账、对视频质疑的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认定商家不存在被举报的违法事实,并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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