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0-1272737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0-10-09 08:50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0〕1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拆除的房屋建成于2012年,申请人兴师动众建车库,并没有执法人员出面劝阻停建,是执法部门认可的事实。申请人是普通村民,没学过《规划法》,怎么知道自家门前建车库违法?国家养那么多执法人员,无人叫停,当时的被申请人都干什么去了?车库建成了,费用谁承担?被申请人在时隔8年,以“未获规划许可审批”为由作出拆除的行政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二年追诉期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申请人的建筑并未经法定裁定机构认定为违章建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规划法》做出的行政行为涉嫌越权。《行政强制法》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强制执行,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对公民财产强制执行。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行政强拆,任何行政强拆都违法,只能通过司法强拆违建。被申请人《公告》中“本局将于近日对你所建违法钢架屋依法强制拆除”的决定错误。申请人的权利时间是申请人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2020年6月9日至8月9日止60日行政复议期限,和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2020年6月9日至12月9日止6个月行政诉讼期限,时间未超过60日和6个月,被申请人责令拆除房屋,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司法权,程序违法。为此,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公告》。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公告》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益赫办〔2019〕40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复议申请人所申请的房屋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答复人作为赫山区城镇规划辖区内负责规划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具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执法权,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复议申请人所涉房屋违法事实客观存在,2013年复议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某组擅自建设钢架棚屋,且至今复议申请人仍未取得规划部门关于同意其建房的书面许可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有调査询问笔录、现场测绘图和照片等证据为证。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场勘验、经过审批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均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复议申请人作出《公告》的处理得当。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公告》。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1.《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赫办〔2019〕40号)复印件1份;
2.《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受理登记表》复印件1份;
3.《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益赫执立字〔2017〕第1088号)》复印件1份;
4.李某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5.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
6.现场勘验图复印件1份;
7.违建照片复印件1份;
8.《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1份;
10.案件处理呈批表复印件1份;
11.《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复印件1份;
12.《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张贴照片复印件1份;
13.行政执法文书审批单复印件1份;
14.《限期拆除决定书》复印件1份;
15.《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照片复印件1份;
16.《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复印件1份;
17.《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张贴照片复印件1份;
18.《强制拆除决定书》复印件1份;
19.《公告》复印件1份;
20.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赫山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原某某村)某某村民组(又称一队)居民,在该处有私有住宅,申请人向村委口头报告后,当地村委要求其完善手续后再开工建设。2013年6月5日,在没有办理其他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建设一层钢结构棚屋二间用作车库,该棚屋位于赫山区某某路某某楼北侧,占地面积约五十平方米,案涉棚屋至今未取得规划许可。2017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的棚屋处于完工状态,建设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其下发益赫执整通字〔2017〕1087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申请人2017年7月28日前自行整改,恢复原貌,拆除建设部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2018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2018年7月5日调查终结;2018年7月9日作出益赫执限拆告字〔2018〕10507号《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2018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益赫执拆决字〔2018〕1050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之前自行拆除该棚屋,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2018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益赫执拆催字〔2018〕10507号《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申请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拆除义务。2018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益赫执强拆字〔2018〕10507号《强制拆除决定书》,限申请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仍未拆除的,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法定期限内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0年6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公告》,拟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建设的钢架棚屋。
本机关认为,根据《益阳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益发〔2018〕9号)和《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益赫办〔2019〕4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案涉房屋所在区域村民违规建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越权的观点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区人民政府责成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申请人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通过司法强制拆除的情形。违法建筑物的认定,是城乡规划执法主管部门的职权行为,被申请人执法过程通过调查、勘验等方式取证证明相关建筑物、构筑物是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可以直接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建筑进行认定,本案案涉房屋位于某某路沿线地带,属于益阳市的城市规划控制区,申请人新建案涉棚屋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没有经法定裁定机构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建设行为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一直存在,案涉房屋不能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消除对整体规划实施的影响,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属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房屋已建成8年,被申请人作出拆除行政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年追诉期的规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巡查发现案件线索后,进行了受理登记、立案审批、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告知,经过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定程序分别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催告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后进行《公告》,《公告》是在限期拆除决定并催告履行后超过六个月作出,在该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对其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无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作出《公告》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剥夺其司法权,程序违法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公告》。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婀樺叕缃戝畨澶� 4309030200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