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0-1272736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0-10-09 08:50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益赫政复决〔2020〕9号
申请人:蔡某甲。
被申请人:益阳市岳家桥镇人民政府;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法定代表人:陈大如,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地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局局长。
申请人蔡某甲(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岳家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蔡蔡某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岳信字〔2019〕19号),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蔡某甲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赫自然资信访〔2020〕6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自2018年6月24日至今,申请人多次在岳家桥镇、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举报蔡某乙非法占地建设即占用公路和渠道(公路由申请人良田所修),擅自更改渠道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岳家桥镇和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分别对岳信字〔2019〕19号和赫自然资信访〔2020〕6号作出错误意见,致使蔡某乙非法占地建设至今未拆除,从而使申请人在经济上、财产上、精神上、生活上、出行不便等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认为根据赫山自然资源局所测量蔡某乙房屋平面布局图和本人手机现场拍摄照片可以看出蔡某乙所建房屋距离公路水沟外缘边0米距离,并把公路和渠占为已有做晒谷场,与被申请人认定的蔡某乙没有占用水渠和公路,并说新建房屋距离村道边缘线约2米的距离,不影响村道正常通行的事实不符,况且公路为申请人良田所修,蔡某乙的违建房屋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二)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认为蔡某乙新建房屋为原基改建房屋,不存在私占公路和水渠的情况,申请人除上述照片和自然资源局测绘图蔡某乙房屋占用公路、水渠外,申请人还认为蔡某乙房屋是2017年审批的,所以应按当时2017年国土建设所有的法律法规审批建设,根据《岳家桥人民政府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规定,镇规划区范围外公路预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29条规定: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所以蔡某乙房屋应离公路水沟外缘的间距为>3米,而不是单任原基地改建审批或建设的错误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蔡某乙2017年镇规划例会批准原基地改建120平方米占地面积,于2018年7月22日建成,实际建筑房屋占地面积175平方米,符合2019年1月1日新实施的《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180平方米占地面积的标准。申请人认为蔡某乙房屋根据2017年法律法规标准审批原基地改建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但蔡某乙原有楼房并未拆除,所以并非原基地改建120平方米,这属于骗取房屋审批和未按施工许可施工,这明显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79条进行拆除,但由于蔡某乙在兄弟姐姐和姐夫多次对抗政府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22日竣工,岳家桥镇于2018年9月30日下达拆除通知,而岳家桥镇下达的拆除和整改通知应属长期有效的,具有一定法律作用的,而岳家桥镇是在新法实施前发的整改通知和拆除通知,也就是说岳家桥镇是在新法前实施了行政行为,再根据原建设部门的行政解释,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就是依法作出处理之日,所以蔡某乙房屋占地面积应按2019年1月1日前的旧法的法律法规占地面积为120平方来依法依规拆除,这样才能以树法律权,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与打击和约束。(三)违反法定程序。岳家桥镇、区自然资源局所有房屋审批未通过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定位放线,也没有根据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审批和施工(本人多次在信访网站或当面要求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出具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简要说明交与本人过目,政府部门回答说“没有”),这明显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岳家桥镇人民政府汤某隔三差五对我说过两天对蔡某乙违规建设进行拆除,于是申请人抱着愉快的心情陪在岳家桥镇等待那一天的到来,可花费我整整两年,花费经济2万多元左右,到最后说对蔡某乙违法建设不能拆除了,这使我在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在最初向岳家桥镇国保所举报蔡某乙违规建设的时候,国保所站长对我说只要我不向上告发,保证帮我解决我的诉求,但过了一年国保所站长何某对我说他没有这个权力帮我解决了,要么就推辞说不属于他的受理范围,再到后来说反正他有人保护,所以岳家桥镇国土业务搞得根本没有原则性和纪律性的违规行为了。本人根据2019年7月22日岳家桥镇人民政府所出示意见向岳家桥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1日提出复查申请,由岳家桥政法书记刘某某转交国保所何某和法规办,但岳家桥镇在网上公布和回复意见书说我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不予受理的意见书。比如岳家桥镇某某村根据2018年法律法规,有个叫蔡某丙的申请房屋占地面积应该是120平方米,但实际蔡某丙建筑房屋占地面积为260平方米,岳家桥镇不但没有制止,而且岳家桥镇自然资源办直到现在没有依法处理,反而帮蔡某丙出谋献策以便逃避法律的处罚。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五)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湖南省国土监察法治手册》第五节、期限、第81条4点:“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60日内办结,60日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告之当事人。”申请人2018年6月24日至今一直举报蔡某乙非法占地建设,岳家桥镇于2018年6月29日下达整改通知书,2018年7月22日蔡某乙在兄弟姐姐和姐夫对抗政府的情况下违法竣工,岳家桥镇于2018年9月30日下达拆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赫山区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岳家桥镇人民政府岳信字〔2019〕19号和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益赫自然资信访〔2020〕6号的错误意见,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蔡某乙非法占地进行拆除。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
1.蔡某甲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益赫信复告字〔2020〕32号)复印件1份。
3.《关于蔡某甲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赫自然资信访〔2020〕6号)复印件1份。
4.《蔡某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岳信字〔2019〕19号)复印件1份。
5.《关于蔡某甲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岳信字〔2020〕4号)复印件1份。
6.举报信两封复印件各1份。
7.岳家桥镇人民政府2016年5月发布的《岳家桥镇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致全镇人民的公开信》1份。
8.蔡某乙房屋相关照片、图纸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岳家桥镇人民政府答复称,蔡某乙系岳家桥镇某村某组村民,家庭人口3人。2017年该户报岳家桥镇规划例会批准原基改建房屋,面积为89平方米,另两间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为86平方米,合计面积为175平方米。蔡某乙建房期间因村民举报,岳家桥镇城管执法队现场查看后依据《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5月30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于2018年6月29日对蔡某乙下发建房整改通知,于9月30日下发拆除通知,要求其拆除超面积建设部分。2018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了《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蔡某乙房屋面积符合修订后的《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住房建设面积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未再对蔡某乙原超面积建房作拆除处理。关于申请人蔡某甲所反映的与水渠有关的事项,岳家桥镇城管执法队经现场查看后认为,沿水渠一线居民皆是埋暗管处置,且该水渠已留排水管道,不影响排水及泄洪;蔡某乙新建房屋距离村道路边缘线约有2米的距离,不影响村道正常通行;蔡某乙新建房屋为原基改建房屋,不存在私自占用公共水渠和公路的情况。被申请人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岳信字〔2019〕1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答复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蔡某甲的《举报信》后,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的规定,于2020年2月20日受理该信访事项。受理后,被申请人指派工作人员到申请人举报的蔡某乙家进行了实地考察,测量了蔡某乙房屋占地面积,到岳家桥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调查和询问,调取了相关材料。因新冠疫情,经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2020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蔡某甲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益赫自然资信字〔2020〕6号),告知申请人其信访事项:经核查,蔡某乙,岳家桥镇某村某组村民,家庭人口3人。2017年岳家桥镇规划例会批准其原基改建房屋,现已建成。所建房屋占地面积约175平方米,临道路一侧房屋墙体未超过原房屋基础被申请人认为蔡某乙所建房屋经岳家桥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且建设面积符合有关规定。该户村民所建房屋未违法。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关于蔡某甲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0年5月20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关于蔡某乙是否涉嫌违法用地的问题。2017年,蔡某乙向岳家桥镇规划委员会递交《建房申请报告》;2017年9月16日,岳家桥镇规划委员会召开了2017年第4期规划例会,原则同意在原宅基地改建,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2017年,蔡某乙开始建房。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蔡某乙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经测量,房屋占地面积172.6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的规定,蔡某乙的建房面积虽然超过规划例会规定的面积,但因其占地面积未超过《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标准,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申请人的举报不成立,经核查不予立案。申请人复议请求中认为与水渠、公路等有关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不应由被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处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法不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和《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的规定,涉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蔡某甲应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而不是提起行政复议。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1.蔡某甲举报信复印件1份。
2.关于蔡某甲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3.关于蔡某甲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4.审理期限延长审批表复印件1份。
5.蔡某乙建房申请报告、承诺书,蔡某乙房屋现状测量图、蔡某乙房屋现场照片复印件各1份。
6.岳家桥镇城乡规划例会纪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蔡某甲多次通过信访途径向两被申请人举报同村村民蔡某乙违法违规建房并请求查处。被申请人岳家桥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人2018年6月24的举报后,对蔡某乙在建房屋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2016年5月颁布的《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于2018年6月29日与9月30日对蔡某乙分别下发了整改通知与拆除通知,但因蔡某乙所建房屋面积符合2018年12月发布的《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岳家桥镇人民政府未对蔡某乙超面积建房作拆除处理。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蔡某甲向被申请人岳家桥镇人民政府反映:同村村民蔡某乙违法违规建设,岳家桥镇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下发整改通知,9月30日下发拆除通知后,蔡某乙房屋一直未拆除等事项,2019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岳家桥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了《蔡某甲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岳信字〔2019〕19号)。2020年2月20日,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受理了申请人反映的同村村民蔡某乙违法违规建房和占用公共设施的信访事项,并于2020年4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蔡某乙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赫自然资信访〔2020〕6号),申请人因不服该处理意见书,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赫山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20年6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由此可见,《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规定的救济途径为复查、复核,而并非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申请人已选择信访的救济途径向二被申请人举报反映蔡某乙违规建房问题,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关于蔡某甲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赫自然资信访〔2020〕6号)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驳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复议范围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同时,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蔡某甲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