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4-206739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08-30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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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赫政复不受〔2024〕76号
申 请 人:李某某被 申 请 人: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
住 所:益阳市怡园路11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2日向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后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21〕20号)的规定,益阳市人民政府管辖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及所辖镇(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本案被申请人益阳市朝阳街道办事处属于益阳高新区管委会所辖街道办事处,其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应由益阳市人民政府管辖,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应由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应当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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