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88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7407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0-31 02:3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88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欧江岔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建设并合法居住的房屋、土地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柏薮村第十一村民组xx号。由于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因益阳市2022年第九十四批次建设项目需要强行征收申请人在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该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批复性文件及申报材料、该建设项目所占地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等征地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未予答复,也未公开任何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现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李某某所反映的公开事项涉及项目名称为湖南系统门窗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确定为龙岭产业开发区一区带多园的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法律主体为龙岭产业开发区征拆事务中心。2024年4月19日,接到申请人李某某本人到我单位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因我单位缺乏项目相关资料和法律赋予的相关权限,2024年4月20日,我单位工作人员蒋某某下午15:05、15:07通过电话、微信向湖南系统门窗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专班工作人员曾某某报告,并请求龙岭产业开发区对申请人李某某进行回复。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四级调研员陈某某与项目所在地柏薮村治安主任杨某某一同上门、口头告知李某某,被申请人并不是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和保存单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已联系龙岭产业开发区对其申请公开事项予以回复(附工业园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益阳市2022年第九十四批次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申请人在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1.涉及该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批复性文件、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或一方案三信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与征地批复性文件相对应的征地红线图,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上述项目所占地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所占地的登记调查表、签字确认表、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如有);3.上述项目所占地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情况(如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方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4.此次征收涉及的安置房的地点及产权置换方式(如有)。2024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蒋某某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转至龙岭产业开发区园区办项目协调小组曾某某,告知龙岭产业开发区对申请人进行回复。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内容与4月19日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表内容一致。收到该邮寄申请表后,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陈某某上门口头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和保存单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已联系龙岭产业开发区对其申请公开事项予以回复。
  另查明,2022年10月18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益政预征告字〔2022〕66号),拟征地的用途为益阳市2022年第九十四批次(赫山区)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2022年12月5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就益阳市2022年第九十四批次(赫山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益政征补告字〔2022〕81号),该方案明确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为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管理单位为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内容均一致。2024年4月22日,益阳市赫山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申请交办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和提供相关材料。2024年5月7日,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赫山区政务公开办作出内容为“经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第1项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属于自然资源部门,本机关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第3项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情况、第4项此次征收涉及的安置房的地点及产权置换方式,经查询无相关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提供了除上述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2024年5月14日,益阳市赫山区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益阳市2022年第九十四批次建设项目’等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答复如下:经本机关调查了解,你所申请的信息公开第3项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情况、第4项此次征收涉及的安置房的地点及产权置换方式,经查询无相关资料。其他信息以附件纸质档形式提供给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赫政公开办〔2024〕1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征收土地预公告》(益政预征告字〔2022〕66号)受理机关名称为欧江岔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受理机关名称为益阳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轨迹、通话记录、微信截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益政征补告字〔2022〕81号)益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关于李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向市政府提交准确信息和说明的通知书》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赫政公开办〔2024〕13号)及邮寄凭证、曾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杨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益阳市2022年第九十四批次(赫山区)建设项目中征地用地相关信息,因被申请人不是征地行为主体,并非该信息的制作单位,也非保存单位,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通知案涉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机构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复申请人,并以口头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其不是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和保存单位,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已联系龙岭产业开发区对其申请公开事项予以回复。被申请人的答复虽不符合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所提出的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方式,但在实质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