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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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7414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1-29 03:1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92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天成垸村村民委员会。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天成垸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依法履行职责,拒绝盖章并拒绝报龙光桥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被申请人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授权处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组织。被申请人应参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公民的行政许可申请在60日内履行其组织讨论,公示和报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职责,被申请人逾60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24年7月3日亦明确口头拒绝为申请人办理,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照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依据相关事实与材料,依法履职拒绝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盖章并拒绝向上一级报批的行为是完全正确的,请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申请人违法的申请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针对申请人申请请求“..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这项请求超越了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因为依据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权限;被申请人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行政机关、部门,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适格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申请人的宅基地建房申请表上没有盖章且拒绝报送上级政府部门,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因被申请人经查看文件资料,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村民自建房合法用地的情形:1.申请人申请宅基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天成垸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不宜作村居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安置点;2.申请人申请宅基地所使用的土地,经查,上述土地性质现状属于农用地即一般耕地,且是申请人在几年前违规操作(调规时既没有经过村一级组织,也没有经过镇街一级政府部门)由基本农田调规形成的,相关部门正拟要调规回到基本农田,即不能办理农转宅用地手续。三、申请人在2022年11月曾有过申请宅基地的行为,不宜重复申请宅基地。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赫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户审批档案》等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料。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提交的《赫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同意申报”。后被申请人未向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报送案涉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料,亦未出具其它对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建房申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宅基地建房申请处理职责,于2024年7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赫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户审批档案》、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料的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村民申请建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对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是依据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且对村民获批宅基地的权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收到案涉宅基地建房申请资料,应当依法履行初审职责,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本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署“同意申报”后未上报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也未出具文书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处理结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初审职责。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天成垸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蔡某某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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