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4-206741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11-29 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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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03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1日通过淘宝商城“某某食品屋”购买了饼干,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中文标签上配料表里面有添加维生素E,经过查询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涉嫌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且该产品日文配料表也证实该产品确实添加了上述食品营养强化剂。被投诉人明知该产品添加上述食品营养强化剂,属于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售卖。该产品作为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实处理,并督促被投诉人联系申请人协商此事,随后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回复称:此投诉由赫山所办理,反馈如下:经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店没有在注册地址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在广州,工作人员已督促该商家下架相关产品,变更相关地址。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遂提起复议。一、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称该店没有在注册地址经营,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被申请人没有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回复,未全面履行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只是简单督促被投诉人变更相关地址。希望复议机关能够撤销该回复内容,并重新责令被申请人做出回复内容。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提起的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4月26日通过淘宝商城“某某食品屋”购买了饼干,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中文标签上配料表里面有添加维生素E,于是经过查询,该产品涉嫌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E,且该产品日文配料表也证实该产品确实添加了上述食品营养强化剂,属于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售卖,该产品作为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实处理,并督促商家联系本人协商”。2024年7月9日工作人员通过12315平台作出了相关回复,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被申请人调查查询,被投诉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注册地经营,现场有该社区工作人员现场陪同检查。三、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由于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经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有关规定,现正在将该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调查处置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店开设在淘宝平台的“某某食品屋”销售的“某某饼干棒”商品超范围添加维生素E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通道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5月7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经受理;7月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人的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的内容为: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经营,现场有社区工作人员陪同检查;7月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案涉投诉事项进行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经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店没有在注册地址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在广州,工作人员已督促该商家下架相关产品,变更相关地址;8月26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人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商品照片、案涉投诉产品由广州市发往临沂市的淘宝物流详情、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截图、经营异常信息截图、《现场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操作通道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明确投诉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因此本案系对投诉办结反馈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后发现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位于广州市,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仅是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调查后对调查结果的反馈,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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