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104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7416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1-29 03:4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04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住    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2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答复,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撤除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违建房屋的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03月14日,我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的请示》,请求被申请人对我村民组村民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申请人承包土地上的违法建设房屋实施撤除。2024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的答复,认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下简称违建人)在安置区建房有合法手续,即使违法,也属于农业农村局执法范围。这个答复理由是错误的。认定事实错误:王某某虽是2004年拆迁安置户,但因其父亲过世,王某某于2008年在其父亲的宅基地上建了五间两层的楼房一栋。2018年王某某在枫林大道东侧申请人承包地上(名担某某)又建了一栋两间六层楼房。李某某、李某某虽是2015年拆迁安置户,但他们早已知道自己的房屋会被征收,于2014年两兄弟在老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七间三层的楼房。李国祥于2015年在其承包地上(名桐某某)建了一栋两间三层的楼房。2018年李某某、李某某又在枫林大道西侧申请人的承包地上(名三某某)建了一栋七间四层楼房。所以,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实际上早已安置,不属2018年安置对象。他们在申请人承包土地上建房,并没有报建审批手续,属于违法用地行为。2015年10月18日百家塅村委枫林大道指挥部拟定申请人的承包土地划为安置点,主体不合法。村委会的指挥部不具有确立土地规划的权力。所谓涉及到批单号为:(2018)集转字第4001号,面积7.75亩的建设用地,该审批单不合法,没有经过严格的申请报批手续。也没有通过听证和征收程序,不具备完善的法律要义。答复意见提到申请人没有领取征收补偿款的问题。因为所谓的征收,没有经过本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申请人是无宅基地农户,应该得到安置而没有给予安置。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认为,该案的处理不应当由被申请人管辖,对于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的问题,由农业农村局管理。他们的法律依据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只对村民建住宅有管辖权。违建人的房屋除了住房外,还包括临街商业门面。其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由被申请人管理履职,被申请人不适用该条款,却适用七十八条,明显推卸责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一般规定,第七十八条只是特殊条款。况且新《国土法》生效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事情也是被申请人的法定管辖范围。所以,被申请人应该对违建人的案涉房屋作出撤除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作出审慎调查,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满幅都是虚与委托的套话空话假话,完全没有真正切实履行职责的施政意识。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予以科责,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决定撤除违建人在申请人承包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被答辩人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平台反映“同组村民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占用信访人承包的土地建房,希望拆除该违法建筑,责令恢复土地并归还;村委没有给信访人安置宅基地等问题”。答辩人在收到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转办后,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4月25日依法分类受理,导入依法履职程序,并依法调查,于2024年6月22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给被答辩人。二、我局答复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收到信访事项后,我局就本案是否存在非法占地、是否村民非法占地建设住宅进行核查。经查,陈某某于2020年、2021年均对本案涉案情况进行信访,我局2022年1月6日分别对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进行调查。经查阅我局之前调查并收集的资料,认定如下事实:王某某为2004年兰溪镇商业街建设拆迁安置户,但一直未得到妥善安置;李某某与李某某为2015年枫林路建设拆迁安置户,2015年10月18日,兰溪镇百家塅村村委枫林大道指挥部拟定了在兰溪镇百家塅社区建设安置点的方案(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三人的承包责任田在内)。兰溪镇人民政府和原兰溪镇百家塅村委同意了该方案。2016年2月24日,益阳市兰溪镇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李某某、李某某下发拆迁通知,同年完成房屋拆迁。兰溪镇规划委员会2016年第三期规划例会研究同意将李某某、李某某安置于枫林大道西侧,又王某某因拆迁后一直未妥善安置,兰溪镇政府同意将其纳入枫林路安置点一同安置。2018年,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兰溪镇枫林大道拆迁户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单号:(2018)集转字第4001号)。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根据兰溪镇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在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上建设住房,不属于非法占地建房。被答辩人反映的问题不实。关于被答辩人的责任田作为枫林路安置点的土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所在村民小组,被答辩人未领取补偿款。三、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建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答辩人职责范围。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办理的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系农村村民建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三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不属于我局的职能范围。答辩人在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已告知农村村民建房管辖部门,被答辩人应向有职能职责的部门进行反映。综上,我局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陈吉祥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3月,申请人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的请示》,认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占用其承包的土地建房,希望拆除该违法建筑,责令恢复土地并归还,并要求给其三兄弟安排宅基地,同时称此事曾请示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没有答复。2024年4月10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申请人来信作为信访事项转送被申请人。2024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资信字〔2024〕13号),告知申请人兰溪镇枫林大道拆迁户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单号为:(2018)集转字第4001号,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是拆迁安置户,三人是经兰溪镇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在办理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上建房,不是非法占地建房行为。
  另查明,2022年1月左右,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在2018年中,汤某某带领本组村民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在无国土部门认可的前提下,强行霸占承包户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菜地和粮田用于非法建房。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经核查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资信访字〔2022〕2号),告知申请人兰溪镇枫林大道拆迁户集中安置区建设项目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单号为:(2018)集转字第4001号,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是拆迁安置户,三人是经兰溪镇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在办理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土地上建房,不是非法占地建房行为。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资信访字〔2022〕36号),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1“2018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百家塅村原村支书汤某某等人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强行霸占信访人的粮田用于非法建房问题。”作出不再受理告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群众诉求登记单》《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的请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资信字〔2024〕13号)及送达回证、房屋图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及身份证复印件、、汤某某询问笔录、益阳市兰溪镇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拆迁通知、百家塅村委枫林大道指挥部的安置方案一、《2016年第三期兰溪镇规划委员会例会会审情况》、(2018)集转字第400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乡(镇)村集体建设转用农用地、使用土地审批(报批)单》《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资信访字〔2022〕2号)及送达凭证、《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资信访字〔2022〕36号)及送达凭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满意度调查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反映事项,曾作出多次答复,现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局反映诉求,被申请人收到信访交办件后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资信字〔2024〕13号),系对于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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