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107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7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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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7422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2-31 04:3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07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三里桥3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反映某某项目91栋开发建设中发现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的答复》(益赫建信字〔2024〕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并未落实到位,完全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处理意见难以令人信服。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整体来看,意思是即使开发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也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罚。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作出实质性处理和回应,敷衍申请人,包庇开发商,根本没有解决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一)被申请人答复意见:工作人员到某某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在开发商提供的销售台账中未查找到某某项目91栋110室相关销售信息,同时通过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协同管理平台的查询,某某项目91栋110室还是处于可销售状态。对我区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严格按照《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办法落实执行,未出现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二)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中已经清晰地展示了开发商使用名为“*佳”的个人支付宝账户收取申请人支付的预付款。但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中全程没有提到申请人反映的开发商使用私人账户接收预售资金的问题!仅仅对房屋的售卖情况进行说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视而不见!存在严重的不作为!开发商违反《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却不用接受任何处罚,被申请人此答复无疑是放纵开发商实施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为虎作伥!另外,反映了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违规改建、不予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变相返佣等问题。但申请人答复却只回复了逃避资金监管一事,完全忽视申请人反映的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违规改建、不予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变相返佣等问题,答复意见中对这些问题只字未提!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甚至涉嫌包庇开发商。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开发商售楼部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证据然后结合双方之间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核实,若开发商能提供相关依据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应当对是否违法等内容作出具体回复,若因文件数量多或者字数限制的缘故完全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说明,但是被申请人完全未对该问题进行任何调查,完全没进行任何处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为了工作需要直接走流程、走形式直接结案处理。并且不管是从文字上述表述和已经提交证据中,申请人已经将投诉内容表述清楚完整。相反,被申请人认定开发商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事宜时完全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照片、视频等相关图像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到过现场认真审查,也没有认真核实真实情况,存在乱作为的表现。被申请人作为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对广大普通民众作出的投诉信访诉求理应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处理,为人民谋利益,但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意见中,唯有对人民群众的求助事项敷衍处理、对强势的开发商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包庇纵容的态度,通篇答复,写满了敷衍与应付式,懒政怠政之风明显,让申请人等普通老百姓寒心,对政府领导的印象跌入谷底,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为此,特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7月4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反映某某项目91栋开发建设中发现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的答复》(益赫建信字〔2024〕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益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为《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支付的2万元系定金;《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被申请人监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申请人向某某公司支付的购房款。被申请人无权监管申请人支付的定金。根据《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撤销监管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向预售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申请人与某某公司所签订的《认购书》只初步约定了认购房屋的基本情况、单价、总价、购房定金交付时间和金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等内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申请人支付的2万元不属于答复人监管购房款项范围。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到某某公司了解情况,在开发商提供的销售台账中未查找到某某公司粮油市场开发项目91栋110号相关销售信息,关于申请人提供的认购某某公司91栋110号用房认购书,以及支付定金贰万元。通过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协同管理平台的查询,申请人反映认购某某公司91栋110号用房,还是处于可销售状态,并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到我单位来进行网签备案。二、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规章积极履行行政职能职责。根据编制体制相关职能规定,被申请人只对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有监管职责,申请人强调的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违章改建、不予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变相返佣等问题被申请人均无相关职能职责。《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益政发〔2020〕7号)于2020年3月24日开始实施,在2020年3月24日前,被申请人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并没有开始实施预售资金监管,从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开始实施后,被申请人将其纳入了预售许可办理的前置条件。益阳某某公司物流中心项目粮油市场于2019年开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为商业用地,规划建设88#至95#共8栋,总建筑面积为16772.54㎡。2019年12月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关资料,经线上线下审核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益赫售证字2019017号),未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反映某某公司项目91栋开发建设中发现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的答复》(益赫建信字〔2024〕6号)事实清楚,相关问题均已答复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11日,申请人在国家信访局平台反映益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项目在其认购91楼110号房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违规改建、不予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要求住建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4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信访举报事项。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包含“益阳某某物流中心项目粮油市场于2019年开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为商业用地,规划建设88#至95#共8栋总建筑面积为16772.54㎡,于2019年12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相关资料,经线上线下审核后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益政发〔2020〕7号)于2020年3月24日开始实施,根据益政发〔2020〕7号第二十五条,对正在监管期内的项目,逐一划断核算,应纳入监管的资金数额,重新按本办法进行归集和拨付管理。……工作人员到某某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在开发商提供的销售台账中未查找到某某项目91栋110室相关销售信息,同时通过益阳市赫山区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协同管理平台的查询,某某项目91栋110室还是处于可销售状态。对我区乡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严格按照《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办法落实执行,未出现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您反映益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项目第91栋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认定不属实。”等内容的《关于王某某反映海吉新城项目91栋开发建设中发现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的答复》,并于2024年7月4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王某某反映某某项目91栋开发建设中发现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的答复》及送达回证、《某某公司情况反映书》及附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某某公司粮油市场签约情况表》等。
  本机关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益阳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逃避资金监管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虽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关于王某某反映某某项目91栋开发建设中发现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的答复》的答复,但针对预售资金监管答复内容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案涉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7月4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反映某某项目91栋开发建设中发现开发商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问题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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