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117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22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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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7423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2-31 04:4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17号  
  
  申  请  人:潘某某
  申  请  人:潘某某
  申  请  人:潘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兰溪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兰溪镇人民政府履行对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组织职能,对申请人(即承包人)其承包土地的确权资料审核后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新进行登记颁证;2.请求依法裁决兰溪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裁定兰溪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能,责令原金鸡山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成员职务侵占的2.58亩承包土地退还给三位申请人。
  申请人称:事实一:2015年8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2016年5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包方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人)在兰溪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小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过程中,2016年10月10日第三人授权工作人员冒充潘某某、潘某某、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户主声明书》声明人、《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摸底表》承包户签字;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时不通知三申请人,在“承包方(代表)对公示结果的意见”承包方(代表)签字一栏空缺的情况下,而作为发包方的第三人在2018年4月3日签字盖章确认公示结果审核“合格”;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中空缺承包方代表的签字,发包方(第三人)审核竟然认为申请人材料无误,兰溪镇人民政府、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两级审核单位签字盖章;土地确权的中心文件一《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只有发包方(即第三人)负责人的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承包方的签章且无合同签订日期。事实二:金鸡山村全村740多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三人剥夺了半数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50%户主签字是找人代签、冒签或干脆空缺签名,造成了包括三申请人在内300多份《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无有效签字;第三人委托金鸡山村确权小组成员潘某某在“事实一”中每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五签名处以第三人负责人、审核人叶某某的名义代表签字,将高云片区第一村民小组1.48亩、第五村民小组0.95亩四荒之地-水塘分别确入申请人潘某某、潘某某承包基本农田土地经营范围,将申请人潘某某小儿子1998年9月3日上大学户口迁出的空子,从申请人潘某某承包土地中直接拿掉1.1亩水田(含宅基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金鸡山村确权小组成员潘某某承包地与三申请人的承包地相邻,潘某某利用被告授权职务便利使得1998年以来侵占的三原告2.28亩水田、0.3亩宅基地由客观事实转变成法律事实。理由如下: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村委会递交书面材料,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兰溪镇人民政府、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审核;第三人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三款“承包合同应当符合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冒充三申请人伪造签名,给申请人带来不小的财产损失,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整个班子集体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申请人发现后与之交涉,几年来一直以掩盖推卸责任了事。申请人认为2015年至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未签订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职责,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向兰溪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履职,请求兰溪镇人民政府履行对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组织职能,对申请人(即承包人)其承包土地的确权资料审核后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重新登记颁证。请求兰溪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能,责令原金鸡山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成员职务侵占的2.58亩承包土地退还给三位申请人,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申请人任何回复。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兰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未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与法律相悖,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详查,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兰溪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裁定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组织第三人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纠正原来的错误,对三位申请人承包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行业标准,重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申请人(即承包人)其承包土地的确权资料审核后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新进行登记颁证,希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土地确权颁证的组织调查、核实协调等职能,并对3位申请人的行政履职申请进行了回复。在回复中详细说明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并提出了重新确权颁证需满足的条件,以及所谓职务侵占的认定问题(详见关于金鸡山村潘某某等3户行政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不履职的情形。二、三位申请人与潘某某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根据三位申请人的陈述,有权属争议的2.58亩土地自1998年以来一直是潘某某在使用和管理,潘某某是利用职务之便把争议土地确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在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当事人都拿不出书面承包合同,也无其他佐证材料证实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法确定争议地块承包经营权归属,并多次建议申请人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权属争议,但申请人一直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根据农业部等6部办委颁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三、在申请人通过与第三人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第三人相关承包经营权争议,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提交相关确权材料后,被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履行颁证的初审职责。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1、请求兰溪镇人民政府履行对金鸡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组织职能,对申请人(即承包人)其承包土地的确权资料审核后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新进行登记颁证。2、请求兰溪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督职能,责令原金鸡山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成员职务侵占的2.58亩承包土地退还给三位申请人”,截止申请人2024年8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
  另查明,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金鸡山村潘某某等户行政履职申请书的回复》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收到该邮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关于金鸡山村潘某某等户行政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文本规范;(二)内容合法;(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原告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关于金鸡山村潘某某等户行政履职申请书的回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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