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4-206742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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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25号
申 请 人:熊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体育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赫山区教育局关于我要求补偿离岗待遇的信访事项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6日对我下达了的答复,认定我违纪违规行为,我认为该处理不符合事实,是你教育局违纪违规,说重点是打压民生的一种违法行为。下面事实可以证明:其一:在1959年,由于生源之多,师资少,你们教育部门以沧水铺联校支书晏某某、警长樊某某将我才16岁读初二不成年的学生调出来担任国家老师,任教三年,因国家暂时困难时期于1961年精简教师队伍,我被精简下放回乡务农,当时我才19岁,书不能读,工作不能干,这一生就被你们教育部门所害,但国家在91年下发了(91)20号文件,文件中指出,对不应下放人员,坚决收回,工作上合理安排,生活上按工资的40%予以发放,而你们一样都没有落实。感谢当地政府于62年把我推荐为民办教师,任教15年,于1976年含冤又把我辞退,我教书育人在你们教育战线工作了18年,而现在到账的每月工资180元,每年特困救助3000元,加起来平均每月工资400元。现我83岁,年老多病,我能生活吗?能生存下去吗?其二:你们的答复意见书上说,我不是国家老师,精简下放不属实:这答复真使我太伤心。当时不是要我为国家教师任教,我会弃书不读来任教吗?我不是国家教师,不是精简下放的,那你们教育局为什么在2007年4月16日开出了精简回乡务农的证明呢,村委、沧水铺政府、沧水铺联校和我的教师同事都证明当时我是国家教师。是精简回乡的,并都以党性保证。你们教育局都是瞎子吗,是故意欺骗、打击人民群众。我到了桃江县民政审判庭,说了他们只认证据,你们答复屁都不是,为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不与事实相符,现请求行政复议批准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熊爱坤“1959年参加教育工作,属国家公办教师”不属实。按规定,当年被招为国家正式教师须按国家计划严格办理相关手续,由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共同审批。经查,申请人当年从教未在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国家公办教师相关审批手续,区档案馆1959年和1960年原益阳县文教科教职工花名册无申请人相关记录。申请人目前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当年系国家公办教师。二、申请人熊爱坤“1961年因精简下放回乡务农”不属实。经查,1962年5月编制的原益阳县教育系统下放支援农业生产人员花名册无申请人相关记录。三、申请人熊爱坤于2021年7月8日向区教育局递交《停访息诉承诺书》,明确表示不再为相关问题进行任何形式的信访。四、区教育局考虑申请人生活实际困难,已协调相关单位于2021年起对其予以适当经济救助。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驳回熊爱坤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自己1959年参加教育工作,当时属于国家公办教师,1961年底被精简下放,后担任民办教师15年被辞退,要求按个案补偿离岗至今待遇并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熊爱坤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22号),答复被申请人反映问题不属实,考虑申请人生活实际困难,已协调相关单位于2021年起对申请人予以适当救助。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多次反映其曾为国家教师,要求落实相关待遇,2021年7月8日,申请人出具《停访息诉承诺书》,表示其反映的“自己1959年参加教育工作,从1959年上半年至1961年下半年属国家公办教师,1961年底被精简下放,后担任民办教师15年被辞退,要求赫山区教育局解决个人社保,按照教龄给予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及按国办〔1991〕20号文件将本人做个案补偿离岗至今的待遇(含落实三年国家老师的待遇)并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区教育局高度重视,已作相关解释,我对解释结果表示满意,并同意停访息诉。我承诺今后不再为该问题进行任何形式的信访,不参与且不煽动、串联、幕后操纵其他民办教师等群体信访。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熊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22号)、《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2月8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1日)、《复查请示》(2021年1月7日)、《停访息诉承诺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熊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22号)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情况的解释说明,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救济途径告知错误,存在不当,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熊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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