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7449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1-27 1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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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26号
申 请 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住 所:益阳市益阳大道东188号福泽大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决定被申请人依法核定申请人2008年1月至2018年12月和2010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2018年1月至2016年1月的生育保险费,责令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1月入职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至2016年1月离职,卫生服务中心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离职后其他用人单位也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2023年8月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合并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告知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因欠缴费无法合并,其中仅2015年7月已缴费。申请人查询了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情况,才知道卫生服务中心仅为申请人缴纳了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因卫生服务中心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减少了申请人的缴费年限,导致申请人将来退休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于是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联系卫生服务中心要求足额补缴,分管谢院长查明情况后次日回复申请人“单位该交的已经交了,你去走法律程序”。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和《益阳市赫山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益赫办〔2019〕45号文)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赫山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自2019年4月22日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办公室、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益赫办〔2024〕4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承担益阳市赫山区辖区范围内本级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参保登记和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等经办职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本案中,据申请人自述:其于2008年1月至2016年1月在卫生服务中心(原某某镇医院)工作,卫生服务中心已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故被申请人认为:国家法律已明文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在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卫生服务中心已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核定其在卫生服务中心处工作期间相应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故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是益阳市赫山区辖区范围内本级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事务的经办机构,并不具有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能,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在第三人处工作期间相应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同样于法无据。四、申请人确有向被申请人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因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繁多,未予及时回复系工作疏忽。但如前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其复议请求明显不能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核定申请人2008年1月至2018年12月和2010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2018年1月至2016年1月的生育保险费,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期缴纳或者补足;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件轨迹页面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向其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了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汤某某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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