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7450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1-27 1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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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27号
申 请 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住 所:益阳市益阳大道东188号福泽大厦3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决定被申请人依法核定申请人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1月至2015年6月和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的失业保险费、2008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责令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期缴纳或者补足。3.决定被申请人先予核定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申请人申报后因欠缴费导致申请人社保账户不能合并的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失业保险费,责令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予缴纳或者补足。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1月入职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2016年1月离职,卫生服务中心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人离职后其他用人单位也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2023年8月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合并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告知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因欠缴费无法合并,其中仅2015年7月已缴费。申请人查询了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情况,才知道卫生服务中心均未按时足额缴纳。因卫生服务中心未按时足额缴费导致申请人的社保账户不能合并,申请人以后将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和其他社保待遇,于是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联系卫生服务中心要求足额补缴,分管谢院长查明情况后次日回复申请人“单位该交的已经交了,你去走法律程序”。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履行,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了及时回复。2023年11月份,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与卫生服务中心联系,卫生服务中心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等程序解决,只有依据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才能向经办机构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告知其相关救济途径。申请人以与本案相同的诉求起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后撤回起诉,现申请人再次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要求进行答复与处理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申请人已经处理并进行答复了的,不再重复处理。二、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补缴时间段的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工资发放等相关凭证,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办理。三、申请人主张的失业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无法作出处理与答复,申请人应向其他经办机构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核定申请人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08年1月至2015年6月和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的失业保险费、2008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限期缴纳或者补足;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件轨迹页面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向其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作出了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汤艳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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