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7461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2-28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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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42号
申 请 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体育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关于曹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1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通过网络投诉平台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教育行业蛀虫侵吞我17年工资”“工资存折(卡)上的钱被1个叫叶某某的人盗领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6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了《关于曹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14号)。该《答复书》的处理情况结论为“教育行业蛀虫侵吞我(市十三中教师)17年工资”“(工资)存折上的钱被一个叫叶某某的人冒领”问题不属实。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的处理情况结论不符合事实情况,是故意完全否认客观事实,是闭着眼睛说瞎话的以邪压正的乱作为行为,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人工资存折上的工资款明明是被叶某某等人冒领了,有叶某某签字冒领申请人的工资款时的湖南农信社储蓄取款凭条科目号46390(2111)为证(见附件),叶光辉在2007年7月17日那天在领了当事人工资款的同时还冒领了几十个其他老师(含停薪留职人员及各种理由未在岗人员)的钱共计619320元,他说是教育局计财股李定量要他签字领取的,而《答复书》的第三页中三。处理情况的结论说申请人“(工资)存折上的钱被一个叫叶某某的人冒领问题不属实”。2.赫山区教育行业蛀虫侵吞申请人17年工资款的具体事由和经历过程详见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中的相关叙述和相关证据复印件!3.直到今年3月15日11点26分李某某电话里还坚持说申请人那十几年的工资是财政没拨款(有录音为证),这之前他们都坚称财政没拨给申请人工资,而实际是财政一直把工资发到了申请人的工资存折中,然后被教育局以特殊手段盗取走了,这不是侵吞申请人的工资吗?如果不是侵吞,为何要以财政没拨款为由一直把申请人蒙骗在鼓里呢?当申请人拿出打印的工资流水铁证后,他们便改口以歪理强词掩盖其侵吞个人工资的事实。鉴于以上情况,特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曹某某反映“教育行业蛀虫侵吞她17年工资”的情况不真实。曹某某同志系市十三中退休教师,于1995年2月24日晚发生被伤害事件,之后,她一直未曾到学校继续上班。1997年,曹某某同志停薪留职,前往其丈夫夏某某开办的某某专修学校担任负责人。在其停薪留职期间,其工资卡按当时政策由单位收缴管理。2002年2月以前,其工资收入作为学校勤工俭学收入,2002年至2008年8月,其工资收入归区教育局作为非税收入。2008年9月,根据赫山区委、区政府《关于赫山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益赫发〔2003〕11号),曹某某所在的市十三中安排其提前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放工资。当年11月14日,市十三中财务人员李某某从区教育局计财股领回曹某某工资卡,交其本人自行管理。曹某某于2012年7月办理退休。因此,曹某某自1995年至2012年退休期间不存在17年工资被侵吞的事实。二、申请人曹某某反映其工资(存折)被叶某某冒领不属实。由于曹某某在停薪留职期间,原龙光桥财务人员叶某某受区教育局委托,于2007年7月17日从银行营业网点代领了包括曹某某在内的部分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共计619320元。该笔款项于同年7月23日缴入了赫山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存在叶某某个人冒领曹某某工资的情况。三、请驳回申请人曹某某的复议申请。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实不成立,同时,被申请人就其反映的问题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调查走访,查找了证据材料,对曹某某进行了专门的函复与解释,但曹某某仍不顾实际情况,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其复议申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曹某某系益阳市第十三中退休教师,1995年2月申请人被人殴打受伤,后一直未返岗。2012年7月,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6月4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投诉,主要诉求为“请益阳市教育局严查教育行业蛀虫,侵吞我17年工资”,反映其工资被一个乡镇联校报账员叶某某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李某某冒取,被申请人将其17年的工资和福利全部截留。2024年6月6日经益阳市教育局将该信访件交办至被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曹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14号),答复被申请人所反映问题不属实。
另查明,2024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解决补发我17年工资的报告》,要求补发17年的工资;2024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内容为“曹某某同志:您于3月24日通过来访向我局提出‘补发17年(1995年至2012年)工资’诉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核查,现答复如下:您于2012年7月在益阳市第十三中学退休,退休待遇从2012年8月开始执行。1995年至2012年,您所在单位未拖欠您相应工资。”的《关于曹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曹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14号)、《关于曹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请求解决补发我17年工资的报告》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投诉详情页面截图、《网上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曹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14号)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情况的解释说明,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被申请人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救济途径告知错误,存在不当,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曹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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