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176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9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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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5-2067472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5-03-31 20: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76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事项处理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就“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一事提出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了“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某某旗舰店”销售的“夏季沙发垫麻将坐垫”。后认为商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经查询挂号信函于2024年9月10日被签收。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2024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告知。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及理由错误。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李某某提交的举报(履职申请)书(湘群申履〔2024〕S09071号),而非消费投诉,因此不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所规定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到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针对被举报内容,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举报产品“麻将凉席垫”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显示检验项目“甲醛/mg/kg(席块)”的检测结果为“ND”(检测低限为20)。被举报产品“麻将凉席垫”为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适当。因被举报方违法行为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邮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举报人李某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6月29日,申请人支付5.1元从益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天猫网店“某某旗舰店”购买一张“夏季沙发垫麻将坐垫”。2024年9月7日,申请人以案涉产品属于假冒伪劣的不合格产品为由,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履职申请)书》(湘群申履〔2024〕S09071号),该材料于2024年9月10日被签收。《举报(履职申请)书》中载明:投诉举报的诉求为退款、赔偿、查处、奖励;履职申请的请求为将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件结果,涉及该案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告知本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履职申请)书》、信封照片、邮政物流信息截图、购物支付截图、案涉商品照片、电子邮件发送截图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事项处理法定职责不服引发的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未依法履行投诉事项处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称投诉举报的诉求为退款、赔偿、查处、奖励,并要求告知其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等,应当视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只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洪鑫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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