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5〕13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5-2067477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5-05-30 00:4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5〕13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的“奶香草莓球”产品存在复合配料(棉花糖)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于2024年12月2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在7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职责。2024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举报(履职申请)书,举报内容: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的食品“奶香草莓球”,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中的棉花糖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问题,2025年1月2日上午9时13分被申请人电话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调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检查其经营场地货架上有“奶香草莓球”产品,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以及进货票据等。益阳市赫山区聂小二坚果店销售的“奶香草莓球”由沧州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由于被举报人销售的“奶香草莓球”配料中的棉花糖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2025〕2-009号),被举报人表示积极配合、立即改正。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依据正确,处理得当。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经检验合格,配料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不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处置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购买“奶香草莓球”产品,申请人以产品配料表中的棉花糖属于符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1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上的联系电话发送短信,短信具体内容为:张某某你好,我是益阳市赫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关于你投诉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的信函已经收到,现已受理,后续相关情况会与你电话联系,请保持畅听;1月9日,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益赫市监责改〔2025〕2-009号);1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和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拼多多交易成功界面截图、《投诉举报信》《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发送短信照片、电话录音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案涉投诉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对投诉事项告知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8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1月2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已经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因此,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客观事实不符,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