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891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1-27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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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66号
申 请 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益阳市兰溪镇尹祥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对潘懋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关于《对潘懋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决定存在问题:1.答复内容不合理。被申请人以让申请人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点击查询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但申请人认为该理由不成立,《赫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本办法中主要指自然资源”。让申请人去镇村帐镇代理中心查询属于人为设置障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须提供纸质或电子材料规定。且“湖南省互联网+监督”而仅包含“三资”管理办法第二条少量内容,被申请人并未解释之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考核负有法定职责,把履职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纳入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乃违法行为。2.答复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在答复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未向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决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做出了书面答复。对其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其系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对其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公开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集体三资管理、民主理财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告知了其申请事项属村民自治范畴,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告知其履职情况可以到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查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没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二、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被申请人提出所谓的行政履职申请,证实申请人已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向其做出书面答复,并于2024年7月25日送达申请人。2024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申请人明确陈述其证据材料来源于被申请人告知的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途径和方式,证实其已通过被申请人告知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已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被申请人对村级财务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以村级财务清理,三资清理,及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为准,申请人个人的评判标准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的评判依据。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有明文规定,是否告知对申请人救济权利并不构成影响。况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没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某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包括不限于本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每季末村账乡(镇)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内容。2.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集体“三资”管理民主理财工作中履职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签收,于7月22日作出包含“一、对你提出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即申请公开某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执行情况,因为我区统一执行村帐镇代理政策,村级账务由镇村帐镇代理中心统一管理,村级只设报账员,村级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系政府主动公开事项。公开方式是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上进行公开。你可以点击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再点击村级财务页面,再分别点击其中的收入支出明细、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总账公开、资产资源信息等栏目,对应点击所在市区镇村,即可查到公开的信息,也可以到镇村账镇代理中心就村级财务公开公示情况进行查询。二、关于你提出的第二项信息公开申请,即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集体三资管理、民主理财工作中履职情况。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的规定,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履职情况属村民自治范畴,本机关没有相关信息可以提供,其履职情况你可以到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查询。”等内容的《对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7月25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及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提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该申请书载述:“申请人从湖南省‘互联网+监督’村级财务收支明细中发现有三大违法事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对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及该答复的送达回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包括不限于本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每季末村账乡(镇)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内容”的申请,因村级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系主动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网站查询,亦可到村账镇代理中心就村级公开公示情况进行查询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公开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集体‘三资’管理民主理财工作中履职情况”属于村民民主自治范畴,被申请人告知其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没有相关信息可以提供,并建议申请人向某某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查询亦无不当之处,被申请人在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属于程序上的瑕疵,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并改进,但申请人已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亦已依法受理,并未影响申请人通过复议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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