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9222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1-27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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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67号
申 请 人:夏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八字哨镇人民政府。
住 所:益阳市八字哨镇西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八字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八政发〔2024〕60号》;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职,深入查实申请人实际承包面积历史变化情况,从而落实申请人失地保险及社保待遇;3.追究被申请人欺骗性征地和违法违规征地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向申请人下达了《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八政发〔2024〕60号》,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意见书不符合事实情况,具体理由如下:1.该答复中认定的申请人名下实际还在承包经营的农田面积是7.1亩,该认定不符合事实。《意见书》中认为:“2010年被征地时,申请人名下承包面积是7.1亩,当时户籍人口数4人,人均1.77亩,目前实际承包面积长子夏某某5亩,次子夏某某2.1亩”。实际情况是:一方面7.1亩的亩积数是一个浮夸的虚数,实际只有6亩;另一方面,两个儿子合计6亩的这个面积也是2015年所在生产组土地面积调整时因为申请人家庭人口增长而得到的应分面积;第三方面,因为所在生产组2010年被大面积征地,所以在2015年土地面积调整时,申请人夫妇没有获得任何应分面积,从而成为彻底的失地农民。2.2010年政府征地时,政府承诺的是将镇集贸市场和车站设置在申请人生产组征收面积之上,而现实是两个承诺都没有兑现。否则,当时申请人就不会同意征地。3.被申请人在2010年对申请人进行征地活动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合法合规的征地合同和相关文件,而被申请人未提供,这存在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意见书》,并落实申请人上述请求。
被申请人称:《答复意见书》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一)《答复意见书》内容并无不当。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再次做了细致核查。经核查,申请人反映一直未给其办理被征地农民保险,未落实失地农民保险政策,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问题不属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湘人社规〔2023〕1号)相关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向所在村(社区)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审,复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再经第二轮公示、审定等程序后,方可认定。被申请人并未收到依法提交的为申请人办理失地农民社保的相应材料,且被申请人只是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其中的一项审查环节,最终的审定权并非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落实失地保险及社保待遇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且2010年申请人共有家庭生活成员4人,其中2010年6月21日,申请人小儿子夏某某从目其名下分户,2021年3月29日,大儿子夏某某从被答复人名下分户,根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记录申请人大儿子夏某某拥有耕地面积5亩、小儿子夏某某拥有耕地面积2.1亩,故申请人家庭人均拥有耕地1.775亩,也不符合申请失地农民社保相关待遇的要求,故《答复意见书》不存在认定事实不符合实际的情形。(二)《答复意见书》程序正当合法。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区信访局交办件,被答复人反映在2010年八字哨镇集镇新区一期开发建设时征收了竹湖村82.8亩建设用地,用于新镇区基础建设,主要征收了竹湖村一组和二组,征收款项已到位,但是八字哨政府一直未给办理征地农民保险,请相关部门督促八字哨政府落实保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问题。收到交办件后,被申请人按照依法履职程序于2024年6月3日受理,并认真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对申请人作出了《答复意见书》。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向益阳市赫山区信访局反映“八字哨镇集镇新区一期征收竹湖村82.8亩,用于开发新镇区基础建设,主要征收竹湖村一组和二组,征收款项已到位,但是八字哨政府一直未给办理征地农民保险,请相关部门督促八字哨政府落实保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益阳市赫山区信访局将申请人反映情况登记后转送被申请人处理。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八政字〔2024〕60号),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另查明,申请人两子夏某某、夏某某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2010年6月21日从其名下分户。2023、2024年度夏某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亩数均为5亩,夏某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亩数均为2.1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的请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八政字〔2024〕60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表、益阳市公安局八字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人社规〔202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认定,应由村民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第一轮公示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复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再经第二轮公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方能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益阳市八字哨镇人民政府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中承担复审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办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法定职责,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但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且乡镇人民政府并无直接依职权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待遇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同时,申请人“追究被申请人欺骗性征地和违法违规征地的行政责任。”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夏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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