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9543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2-28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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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79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139号。
申请人不服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未处理其提出的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1月12日,某某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在小区公示,筹备组组长由被申请人代表杨某担任,筹备组副组长由赫山社区居委会代表李某担任,筹备组历经8个半月的时间于2024年8月27日唱票,8月29日张贴公告宣告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人任主任。2024年9月3日,申请人将备案材料完整地递交给了赫山街道赫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赫山街道赫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诿怠于履行义务。2024年9月20日,申请人从赫山街道赫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处将备案材料(原件)取出递交至被申请人处,由被申请人杨某在《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移交签收表》上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都没有对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作出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业委会备案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已经严重违法。据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按相关程序和流程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即使按照申请人所称“2024年9月20日,申请人从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赫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处将备案材料领取出来……递交至被申请人处,由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杨某在《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移交签收表》上签字签收”的内容,杨某作为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组长,仅仅是按照筹备组相关工作职责接收材料,并不是代表被申请人签收材料,且按照申请人所称的提交备案材料的时间(2024年9月20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2024年10月11日),也没有超过30日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二、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本次选举存在重大程序问题,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首先,本次选举违规采取公告规定以外的投票方式。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2024年7月10日在小区发布的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中,明确了会议只有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纸质选票)一种形式进行投票选举,并没有所谓线上投票一说,但本次选举违规采取线上(短信委托)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其次,本次选举违规自行制作部分选票。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筹备组在选票计票环节完成了全部投票结果统计工作,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社区代表和街道代表均在结果统计表上签字确认。经统计,小区总人数1130人,同意人数636人,反对人数0人,弃权人数8人,未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二的人数要求,选举应属无效。但申请人在唱票计票结束后,私自从桌子底下拿出票箱以及140多张选票计入总票数中,该部分选票未盖社区公章,且筹备组组长与副组长对此完全不知情。该部分选票中,后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打电话一一进行核实,发现其中明确表示未参与也未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有48人,不是业主的有6人,其他情况有7人,明显存在违规。再次,筹备组其他成员刻意绕开组长、副组长和社区民警,违规召开部分会议,并形成相关决议。筹备组作为组织选举某某第二届业委会换届的临时机构,作为一个组织,任何行为都应该在组长的组织下进行。筹备组会议的召开也应该在筹备组组长的组织与号召下进行,筹备组业主代表在避开筹备组组长、筹备组副组长、筹备组成员社区民警的情况下,擅自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行为也明显存在违规。最后,违规雕刻筹备组公章。筹备组作为临时机构,无需雕刻印章,此前所有公示公告的发布,统一由被申请人代章。如果需要雕刻印章也应该在前期筹备工作中,由筹备组组长召开会议作出决定,筹备组集体表决通过后由筹备组组长授权进行印章的雕刻,而不是在筹备工作结束阶段,由筹备组的业主代表通过私下会议的形式授权申请人雕刻印章,且筹备组组长、副组长和筹备组成员社区民警对该行为毫不知情。没有通过筹备组组长的授权,该行为明显违规,通过加盖该印章所发出的公告,也不具有效力。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8月14日,赫山街道赫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关于成立某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公示筹备组组成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方式等。2024年1月12日,选出了某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并在小区内公示,被申请人派出代表杨某任组长。2024年4月24日,筹备组因“冰灾”天气影响、春节返乡过节等因素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决定将筹备组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根据工作安排,筹备组发布了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公告,并选出申请人在内的8名业主为业委会候选人。2024年7月10日,赫山街道赫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2024年8月27日,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现双方当事人对大会当天投票结果存在争议,被申请人提供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果统计表》显示申请人得票人数占比为53.81%、面积占比为61.707%,未达到法定当选人数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某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果统计表》显示其得票率已符合当选条件,申请人据此继续推进成立鹏利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并于2024年9月20日向筹备组组长杨某提交了《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被申请人暂未出示已对备案申请进行处理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关于成立某某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关于某某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延期的公告》《关于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的公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果统计表》《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移交签收表》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申请履职不服引发的行政复议,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杨某,既是筹备组组长,又是被申请人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其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应视为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备案申请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备案事项进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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