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224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18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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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5-2069586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5-03-31 22:5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224   

 

  蔡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益阳市赫山区平安路8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从广东回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身份证姓名变更事项:曾用名(汉文:蔡某某)与现用名(汉文:蔡某某)互换,现场提交《姓名变更申请》及其附件,泥江口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后,系统提示无法通过;工作人员告知,需找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内设机构: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三人”),泥江口镇政务服务中心无操作权限处理。随后,申请人当日下午去益阳市赫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提交《姓名变更申请》及其附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泥江口镇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未到赫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已经层报过,汉字“某某”涉及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汉字《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GB18030-2022)执行,需要向第三人层报处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纠正被申请人行为,敦促其依法行政。

被申请人称:一、2013年教育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其中第六点户籍和民政管理领域写明,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地方用字方面应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二、公安部印发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第六十条之规定,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申请人蔡某某提出想更名为蔡某某,但“某某”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文字,无法办理。

本机关查明: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向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办理身份证姓名变更事项,将现用名“蔡某某”改为曾用名“蔡某某”,现场提交《姓名变更申请》及其附件,工作人员在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后,系统提示无法通过。当日下午,申请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提交资料,申请办理身份证姓名变更。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因汉字“某某”未纳入《通用规范汉字表》,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进行更名操作,无法为申请人进行办理姓名变更,但申请人提出依据新版《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GB18030-2022),某某字在该标准中第44页,公安机关应根据《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更新字库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姓名公开申请》及其证据材料、“某某”未纳入《通用规范汉字表》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进行更名操作的视频资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对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引发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对申请人的姓名变更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公安部、民政部等十二家部委(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第三点第六项要求户籍和民政管理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地名用字方面应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姓氏和地名用字中如需补充进字表的,由各地语委、民语委负责收集这些字的字形、读音、来源、用途等详细属性信息,定期报至国家语委,以便《通用规范汉字表》修订时适当补入。”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变更姓名的申请后,因申请人拟采用的“某某”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遂当场告知申请人无法办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GB18030-2022)不代表《通用规范汉字表》已废止,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不能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且被申请人无权限更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系统内可使用汉字的数量及范围,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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