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9587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3-31 2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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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223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结果告知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5月22日通过12315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益阳高新区某某茶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故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受理于 2024年6月26日作出受案反馈依据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应于7月5日之前进行告知终止调解 而被申请人对于终止调解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形式告知。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属于耽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而依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故应当认定复议期限未超期,同时司法机关应当批评要求行政机关改正该执法问题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送达告知程序的法定职责,侵害到申请人对于投诉受理情况的知情权属于违法。处理单位应该负起对终止调解的告知义务,确保投诉者对投诉的受理情况行使知情权。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也是商品的购买者,被申请人的未履职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作出民事诉讼索赔和申请其他救济途径的选择,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身为行政机关,就此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该举证履行了投诉上述法定程序的证据,例如书面告知的送达凭证记录,短信告知的发送记录,电话告知的通话录音记录,以及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投诉的证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内容的处理义务。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9日,收到全国12315 平台,关于益阳市高新区某某茶铺在拼多多黑茶臻选销售的“安化黑茶”(执行标准DB43/389)没有在显著位置、印刷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以及安化黑茶商标相应授权,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GB7718》。投诉诉求为:调解商家赔偿或召回。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陈先文、刘洋对益阳市高新区某某茶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店铺,该店铺经营者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并现场检查被举报产品检测报告、自检报告等证据。被投诉人书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并明确说明了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将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了申请人。二、陈某某作为投诉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局认为,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投诉人是否具有复议资格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减、损、扩、增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6日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回复了终止调解及原因,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职,对本次投诉进行了回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申请人投诉内容的处置义务,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书与投诉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复议参加人资格,无权就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以益阳市高新区某某茶铺在拼多多黑茶臻选销售的“安化黑茶”(执行标准DB43/389)没在显著位置、印刷地理标志、产品标志以及安化黑茶商标相应授权,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GB7718》等问题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投诉”入口提交对被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4年5月31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职能于2024年7月并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下架了案涉产品,对本次投诉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此件由刘某某,陈某某负责办理,经所长龚某某审阅后回:2024年6月26日,经办人上门核查,现场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被投诉人现场表示拒绝调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案涉产品照片、《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5月22日收到投诉,于2024年5月31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填写投诉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调解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对投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但告知内容笼统,建议在以后的工作中完善、规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