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959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4-30 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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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232号
申 请 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营业执照审查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9日核准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2年2月6日,张帅帅将其经营的坐落在某某南路与某某路交汇处某某大厦二楼足浴铺位(各式包厢29间)转让给申请人,交割后,2022年3月7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核发了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江金社区某某大厦205号门面。2022年9月3日,申请人因与原房屋租赁户主纠纷被迫停止营业。2022年10月13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的足浴店场所,核准了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按摩店营业执照,使用申请人的场地、设施、通道经营,2023年1月4日,营业执照被注销。2023年10月9日,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的足浴店场所,核准了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某某足浴店经营场所全部面积重叠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使用申请人场所的唯一的进出通道。申请人持有的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同一进出通道第三次核准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不能恢复营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承接了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职责,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职责。2023年10月9日,经营者刘某某申请办理“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刘某某通过全程电子化的方式线上提交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自然人身份证明、经营地址的产权证明、在租赁期限内的租赁合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等资料,提交的材料体现了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真实存在且依法拥有使用权。2023年10月9日,原益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其提供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作出的(高新)登字〔2023〕第2699号对该申请予以核准登记。二、答复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适当。刘某某在申请办理“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时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在注册登记时,我局依法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刘某某提供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原益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营业执照予以核准登记。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原益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高新)登字〔2023〕2699号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2年3月7日,原益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该局因机构改革撤销,职能职责划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核发名称为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执照显示经营场所为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江金社区某某大厦205号门面。2023年10月9日,案外人刘某某向原益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者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东丁创新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设立名称为益阳高新区某某休闲足浴店的个体工商户,原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形式审查,于当天予以核准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益阳高新区某某足浴店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丁创新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年版)规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本案中,益阳高新区某某休闲足浴店经营者刘某某向原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经营者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东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原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对益阳高新区某某休闲足浴店设立登记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认为材料内容齐全、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案涉登记行为,已依法履行职责,并无不当。如申请人认为案涉营业执照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影响其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另寻救济。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