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79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9608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09-30 23: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79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益阳市赫山区罗溪路40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陈某某举报情况的调查结果》的回复意见,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指定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房屋土地权力属性。

申请人称:2024年03月14日,我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要求查实土地性质的请示》,请求被申请人对我村民组村民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多处房屋的土地权属进行调查。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陈某某举报情况的调查结果》的答复,认为被举报人在安置区建房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这个答复理由是错误的。就我所知道的以上三位村民都有两处以上房产,有一处在“征收后划定的安置区”,另外一处房屋不在安置区内,被申请人没有作出调查,属于严重失职行为。所谓“征收后划定的安置区”,这个安置区有没有完善的规划报批手续,有没有通过征收,有没有改变土地性质。安置区是否具有合法性,安置的对象应该是什么农户,被举报人是不是安置的对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属于更严重的失职行为。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被举报人在安置区建房不是他们的管辖范围。我认为这是选择性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许多的规章制度,都严格规定一户一宅标准。同时还规定,村民没有经过批准或骗取批准获得建设用地的,都要进行严格处罚。这些上位法更应该是被申请人遵守依照的法律法规,而被申请人没有适用。被举报人都拥有多处房产,没有经过报建程序,没有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房子建成后,没有政府管理部门查处。特别是在其施工过程中,我三兄弟出面阻工,却遭到村委、镇政府和公安局拘捕关押,村委和政府部门却成了违法村民的保护势力。明明是我们三兄弟承包的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什么时候变成了安置区。我们三兄弟是无宅基地的农户,为什么我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安置,而在我们的承包地上安置了已经有房有地的村民。因此,强烈请求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房屋所有房屋土地的权力属性,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李某某、李某某房屋是2018年修建完工,被举报人王某某房屋是2021年修建完工。上述三名被举报人的住宅宅基地是因原房屋被拆迁征收后按政策在指定的安置区进行的安置,该安置区属于城镇规划区,不属于农村宅基地;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监督管理”是正确的;三名被举报人在兰溪镇百家塅处住宅属于征收后划定的安置区,属城镇规划区,因此,该处房屋的管理职能不属于我局管理范围。三名被举报人所涉征地程序、手续在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均有档可查。另外,举报人称被举报人存在一户多宅的问题。据了解,被举报人一户多宅的情况,按照2019年5月15日区自然资源局给陈某某、陈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不存在一户多宅;但按照2024年5月15日兰溪镇百家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被举报人在集体土地上有其他住宅。可见,即使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住宅,也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就已存在,属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征地拆迁时相关部门必然进行了必要的审核。但无论是安置资格的审查,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都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范围。因此,我局在对举报人举报情况的答复时认为“不属于我局管辖”是正确的,建议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

本机关查明:2024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查实土地性质的请示》,认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其承包地上违规建房,请求被申请人对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多处房屋的土地权属进行调查。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陈某某举报情况的调查结果》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住宅属于城镇规划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

另查明,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案涉房屋均在兰溪镇城镇规划区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要求查实土地性质的请示》《关于对陈某某举报情况的调查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图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益阳市兰溪镇百家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兰溪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赫山区三区三线示意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基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报他人违法建房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其该职能职责。《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益赫办201940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负责中心城区村(居)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负责区级管辖规划控制区、乡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具体包括项目建设和村、居民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参与联合巡查管理,参与全区查违控违拆违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就本案而言,申请人认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存在违法建房行为,并据此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履职,但根据上述规定,案涉房屋在乡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对该行为的调查处理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并不具有处理申请人反映事项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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