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9614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4-30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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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236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某某旗舰店”花费30.5元购买了一盒“芽尖莓茶”,被举报人宣传该产品“源自土家族长寿村的秘密”,让申请人误以为有独特长寿功效。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和土家族长寿村没有任何关联,申请人认为自己受到欺骗,于2024年12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12月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12月1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方式告知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对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进行认真核查。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仅在拼多多店铺使用了‘源自土家族长寿村的秘密’的宣传用语,并未说芽尖莓茶有独特长寿功效,也未说芽尖莓茶是长寿秘诀”,被申请人明显忽略了申请人被欺骗的客观事实,申请人是看到了该产品宣传“源自土家族长寿村的秘密”,认为该产品有长寿的功效,故进行购买。被申请人没有仔细核查,该产品是否属于土家族长寿村的秘密,如果产品并非真正源自长寿村或所谓的“秘密”是编造的、无事实依据的,即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应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非不予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虚假宣传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产品信息不真实,对购买决策有实质性影响,应依法追究被举报人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二、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具有知情权,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被举报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购买决策。被举报人虚假宣传产品源自长寿村的秘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信息,侵犯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被申请人应核查被举报人宣传是否和实际一致,源自土家族长寿村需要证明源自哪一长寿村,是否经过调查认证,证明该茶饮与长寿村秘密有关联,如无法提供相关实质性证明,应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认真履职,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称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使用“源自土家族长寿村的秘密”的宣传用语,让人误以为有独特长寿功效,要求依法予以处理。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12月16日签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举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调查。经调查,长寿村隶属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罗塔坪乡,是张家界最早种植莓茶的村落。2019年,长寿村还入选了农业农村部第九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名单,入选产品就是“莓茶”。2021年,“张家界莓茶”成功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举报人生产的“芽尖莓茶”原料采自张家界市永定区罗塔坪乡,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和转账记录。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仅在平台店铺中使用了“源自土家族长寿村的秘密”的用语,未说该产品有独特长寿功效,与实际情况符合,并不属于虚假宣传。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所述理由的意见。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所以被申请人并未不作为,也未失职、渎职。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因此,请求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从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旗舰店”购买了“芽尖莓茶”产品,在商品详情页面图片上显示有“源自土家族长寿村的秘密”字样;12月8日,申请人以该字样涉嫌虚假宣传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12月12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原料进货来源方资质证明文件以及购买记录,进货来源方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罗塔坪乡长寿村。当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2月14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赫市场监管〔2024〕第07046号)邮寄至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拼多多已签收页面截图、产品照片、宣传照片、《投诉举报书》及邮寄凭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转账记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名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证照齐全,提供的原料进货来源与其在平台宣传的“长寿村”一致。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宣传用语系对产品原料来源地的实际描述,不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无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后,履行了对举报线索核查、审批、决定并告知的法定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某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