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241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5-2069624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5-05-30 02:0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4241号   

   

   人:刘某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违法。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针对是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承诺。申请人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坚果店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1日签收。2024年9月25日,1787219xxxx此电话自称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现在对我的投诉予以受理,在2024年10月9日,1348767xxxx此电话也是自称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此标签是厂家标注的,并且商家的态度积极,所以就不予立案,只同意退货退款。申请人随后跟他说厂家那边说不是厂家生产的,商家的产品是假冒伪劣,而后对方回复到他再找经销商这边,包括商家这块,跟他们怎样核实一下。申请人在2024年10月10日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以短信的形式发送至1348767xxxx中,在2024年10月15日,1348767xxxx此电话也是自称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是商家提供了资质等等资料。申请人在与1348767xxxx电话中,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送达,被申请人也同意,并且询问了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然而至今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的回复,却迟迟不见举报的回复是怎么处理的,申请人也未同意被申请人采用其他的送达方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现无送达法律文书,只是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且在电话中承诺申请人书面告知,却到现在迟迟只收到被申请人的投诉的回复,却迟迟不见举报的回复是怎么处理的,行政承诺不履约,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关于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拒绝形式主义,被申请人存在有法不依,选择性执法,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4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举报(履职申请)书,举报内容:发现该产品存在虚假标注营养素参考值、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2024年9月25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2024年10月15日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坚果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0月18日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执法人员调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对该被举报人检查时经营门店货架上有“奶香草莓”产品,被举报方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进货台账和产品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证明等。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坚果店销售的“奶香草莓”由沧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于被举报人存在营养成分表标注不符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益赫市监责20242-026号)。被举报人表示积极配合,立即改正并将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三、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被举报人经营的食品经检验合格,标注的营养成分不准确的行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不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坚果店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处置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坚果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花费19.8元购买“奶香草莓球”一包(200g)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以该商品存在虚假标注营养素参考值为由通过邮寄方式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年9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对被举报人现场检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9日收到该邮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及邮寄凭证、《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告知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923日收到案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核查时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自收到线索材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的规定。2024101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该告知行为与期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且申请人亦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了对案涉举报线索的核查及是否立案告知等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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