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116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9639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1-29 17:2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4116

   

   人:黄某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未告知相关行政救济权利系程序违法;二、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超出法定期限;三、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涉嫌生产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事实依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行政职权。根据GB/T30645《糕点分类》的规定,烘烤类糕点是以烘烤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油炸类糕点是以油炸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案涉举报食品表层糖粉为油炸后添加,不符合上述标准定义。被举报人仅办理了烘烤类糕点和油炸类糕点的食品生产许可,上述两类食品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均为热加工糕点,但案涉举报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热加工糕点分类;四、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明确写明要求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投诉举报时未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奖励予以处理。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行政职权,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受理核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程序合法。2024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将《投诉受理决定书》(益赫市监202406042301号)邮寄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对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益赫市监终调告202406052901号)和《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赫市监处果告202406052901号)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所载内容为:“生产者名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食品厂;许可证编号:SC124430903xxxxx;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糕点;类别编号:2401;类别名称:热加工糕点;品种明细: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糖浆皮类、烘糕类、其他类;2.油炸类糕点:水油皮类、松酥类、其他类”,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称生产的雪枣属于热加工糕点类中的油炸类糕点,产品油炸后沁糖,沥去多余糖浆后裹粉再包装,符合热加工要求;该公司负责人现场制作雪枣产品,制作工艺流程为:原料预处理-油炸-沁糖-裹粉-冷却-打包。被举报人提交了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符合执行标准中油炸类糕点的要求。经被申请人核实,根据GB/T 20977第4.2.2条的规定,色泽要求中“挂浆类有光泽”说明沁糖工艺也可归属为油炸类,而现场实际(通过油炸工艺后上糖浆,再上粉直接包装)也能证明雪枣为热加工糕点,故被举报人未超范围生产,也不存在虚假标注加工方式。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适当。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四、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24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举报时要求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并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行政复议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5日,申请人花费16.5元购买到受托方为益阳市某某食品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雪枣”产品;4月16日,申请人以该产品并非热加工工艺,但被举报人未办理冷加工糕点生产许可,从而被举报人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违法情形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4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5月1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核查时限;5月2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核查时未发现雪枣产品及相关包装材料,被举报人生产许可类别为热加工糕点。被举报人提供了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称:雪枣的工艺流程为原辅料处理-油炸(温度在160摄氏度上下)-沁糖(115摄氏度)-裹粉(为葡萄糖粉、白砂糖粉、糯米粉)-冷却-打包-成品,案涉举报产品系经过油炸、沁糖,沥去多余糖浆后裹粉包装,并非完全冷却后进行二次加工,产品冷却后无法完成裹粉,故案涉举报产品属于热加工糕点;5月2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益赫市监处果告202406052901号)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产品照片、购买成功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物流详情截图、《延长核查事项审批表》《现场笔录》《情况说明》《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查处并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根据《GB/T20977-2007糕点通则》“4.2.2油炸类糕点形态感官要求外形整齐、表面油润,挂浆类除特殊要求外不应返砂,炸酥类层次分明,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特征”和《GB/T30645-2014糕点分类》“2.1.1热加工糕点系以烘烤、油炸、蒸煮、炒制等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2.1.2冷加工糕点系在各种加热熟制工艺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的规定,案涉举报产品系在高温条件下进行油炸、沁糖、裹粉的工序加工制作而成,在冷却后并未进行二次加工。被举报人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案涉举报产品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通过现有证据无法初步证明被举报人的生产行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认定案涉举报产品系热加工糕点,被举报人不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案涉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后,履行了对举报线索核查、审批、决定并告知的法定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黄某某举报事项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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