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4-2069660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0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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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46号
申 请 人:吴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事项(编号:143090300202408042180xxxx)依法履职,重新处理;2.追究相关办案工作人员的责任;3.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申请人称:2024年8月4日其在线下超市购买了一个筷子,后发现这个商品为伪劣产品,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发现问题后,其于2024年8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希望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厂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然而,经过半月的等待,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受理完成的决定,理由是“没有查到该情况”。对此,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确凿: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商品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据,充分证明该厂家销售的商品为“伪劣不合格”产品。2.程序不当: 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并追究相关办案工作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2024年8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吴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的投诉(编号:143090300202408042180xxxx)。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予以受理,受理消息已截屏,并于2024年8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投诉进行了回复。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及时处理得当,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程序均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受理投诉后,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益阳市赫山区吴某某竹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厂处于生产状态,现场没有发现投诉人吴某某所投诉的包装“货号:A-599、品名:某某木筷”竹筷产品,现场检查该厂生产和销售的“货号:A-599、品名:某某木筷”竹筷产品信息齐全。该厂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被投诉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和《情况说明》。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适当。被申请人2024年8月4日收到该投诉,2024年8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受理,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七日内对该投诉在全国12315平台内进行了受理。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无不当。2024年8月21日在执法检查中被投诉方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解,并要求投诉方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赔偿。2024年8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终止调解,并在全国12315平台对吴某某的投诉单进行了答复。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8月4日,申请人以其购买的益阳市赫山区吴某某竹制品厂(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销售的筷子属于三无产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投诉”入口提交对被投诉人的投诉材料,投诉内容为:购买到的筷子属于三无产品,也不符合规定;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事项已经受理。2024年8月21日,被投诉人出具《拒绝调解书》,表示拒绝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内容为“关于市民投诉的益阳市赫山区吴某某竹制品厂,此投诉由龙光桥市监所办理,接投诉单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10点到益阳市赫山区吴某某竹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查看,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问题产品,后执法人员向该厂负责人告知了相关投诉情况,该厂负责人表示他不会与投诉人协商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办结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案涉产品照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拒绝调解书》等。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投诉和举报设置不同操作通道,《投诉须知》明确规定“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本案中,申请人选择通过12315平台投诉通道向被申请人反映问题,被申请人按照投诉程序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2024年8月4日收到投诉,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对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吴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