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000005/2024-2069666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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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50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违法行为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处罚商家售卖“三无”产品、伪造厂家信息的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网上购买的槟榔无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商家私自用打印机伪造了一个小贴纸贴在槟榔包装上,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不作为和包庇纵容商家的行为违法。商品无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售卖裸包产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办结反馈内容不服。申请人认为其提供的照片显示槟榔产品表面有伪造的贴纸,被申请人电话联系时也提到被举报人产品存在贴纸,该贴纸就是被举报人的犯罪证明。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程序合法。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第一次投诉举报。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
经审查认为该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受理。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投诉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槟榔的购进凭证,槟榔均在有效期内,未发现被投诉者有私自印刷的工具设备。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对投诉以电话形式进行了回复,并将检查结果和检查照片上传至12315平台。2024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第二次投诉。2024年8月30日,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该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处理。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8月30日,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第二次投诉内容对被投诉人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私自印刷的工具设备,并拒绝对第二次投诉的调解。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适当。被投诉方拒绝调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终止调解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在益阳市高新某某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开设在淘宝平台的“某某槟榔批发”店铺花费64.8元购得“50元和成天下槟榔裸包(无外包装)2包”;8月22日,申请人以上述产品系三无产品,被投诉人存在私自印刷口味王集团的厂家信息和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笔录中载明:被投诉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人持有印刷标签的工具设备。被投诉人提供了供货商益阳浩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送货单》;8月3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案涉投诉进行办结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交易成功页面截图、产品照片、投诉详情页面截图、《营业执照》《送货单》等。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分别设置有举报、投诉、咨询三个不同模块操作通道,《投诉须知》第八条规定“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选择了其投诉通道、接受投诉须知,申请人未启动举报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负有举报处理及告知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