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151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32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鍒嗕韩鍒帮細
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9668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2-31 06:1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4151号   

   

   人:某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王某某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酒店(个体工商户)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入住该酒店,离店后发现该店与美团平台描述不符,美团平台宣称有一次性免费毛巾,但在酒店内并未发现有一次性免费毛巾(最为重要本人还特此询问酒店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不提供免费一次性毛巾),贵店此情况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欺诈游客的行为,请求贵店给本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到店检查未见一次性毛巾,责令商家整改下架该项服务,商家当即联系平台进行下架处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已对未提供服务进行下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核查,符合该项的,应当立案。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已经提交订单页面详情图、页面宣传图,发票图,微信聊天图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消费预警详情等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明举报人实实在在在被举报人处入住酒店,并且被举报方确实存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证据绝对足够。难道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是否追究到底还看入住者是否为本地人?还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当地销售问题产品违法商家太多?法不责众?抑或是被申请人无相关办案能力?证据足够胡乱不予立案就是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懒政。包庇违法商家。默认被监管人员欺诈消费者去进行虚假宣传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不予立案是违法的,立案只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只需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即可立案,想办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是之后的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举报商家明确存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美团平台宣传有,入住并没有的实际情况),且明确拒绝对消费者投诉纠纷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可看出被举报方毫无责任心可言,不符合“及时纠正”的免于处罚的要求,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对申请人入住酒店的不公平待遇,欺诈行为依然存在。而“及时纠正”更应该是被举报人在调查前主动纠正,主动联系本人进行协商,并非被申请人的“责令纠正而放任商家欺诈消费者后不管”。如此对待该举报案件实为被申请人懒政,包庇商家而导致。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可以知道,民事权益不单单指人身权益,还包括财产权益,而消费者入住酒店支付的价款就是财产权益,与之相对应,该未提供相应服务或产品的欺诈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且并未消除不良影响,下架“及时纠正”不应当免于处罚。被申请人也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举报方明显的存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出了问题后被举报方还不自省的去联系投诉人去处理而觉得无所事事,(本人声明:贵店所宣传的实质性的产品或服务本人没有接受到,那就是存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被举报方此违法行为某些高度近视的执法人员却不以为然,本人是举报,是需要依法查处的,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所提交证据视而不见,也没有任何的异议,不进行任何反驳,只说不予立案,被举报方已整改,不予处罚!我想问被举报方是否宣传有免费一次性毛巾提供?有提供给本人一次性免费毛巾吗?本人证据是足够的,对于最简单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能作出认定,不了解的办案人员应当是关系户,属无能的表现,应当调离至后勤队伍或者辞退。为维护市场监管队伍的尊严。不能排除被申请人可能与被举报人存在利益来往,应当严查。被申请人帮着本地商家欺负外来游客的行为本人真的嗤之以鼻!被申请人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已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已受理投诉,于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酒店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复印件附后),并对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酒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DHXxxxx,在该店未见一次性毛巾,并责令商家整改下架该项服务,商家当即联系平台进行下架处理,规范经营行为,并按要求进行整改。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适当。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已电话告知投诉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投诉人非消费主体,不属于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不予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被投诉举报方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参照《湖南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调查及时、证据充分、处理得当,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程序均无不当。

本机关查明:2024年6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益阳市赫山区某某酒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美团宣传提供一次性毛巾,到店却未提供,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向被举报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当场予以改正,删除了美团页面一次性毛巾免费项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6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举报人在美团宣传提供一次性毛巾,到店却未提供,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被举报人给其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被申请人经核实,作出申请人并非该酒店消费者,其投诉不属于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其投诉的答复。2024年8月26日,宁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举报人在美团宣传提供一次性毛巾,到店却未提供,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投诉订单与申请人同为美团49539725121283xxxxx号订单,涉及金额119元,接到宁某的投诉后,被举报人通过微信转账119元给宁某。同时查明,美团49539725121283xxxxx号订单在被举报人处入住登记人员为韩某某,并非申请人和宁某。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2315平台《投诉单》《举报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美团页面截图、《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美团订单号49539725121283xxxxx《单据详情》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实名举报的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案涉举报事项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结果及理由回复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履行其举报处理的查处与告知职责。本案申请人未提供其实体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系属于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或举报的权利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作出何种行政行为,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查处被举报人的行为亦不会对申请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