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159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34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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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9671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2-31 06:3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59   

 

  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

   :益阳市赫山区体育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纠正赫山区教育局不依法履行军人优抚优待责任和义务的违法行政行为,并依法承担申请人六年的赔偿责任183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一名单位服役,没回原单位的军人民办教师,从教近四年。一九七七年离教应征,军龄五年,2014年党和政府为关心下岗民办教师,给予了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在此申请人也提交了申请,并注明军龄五年,可被申请人累次不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了,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党的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请求赫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以区教育局“未依法履行军人抚恤优待义务”为由诉求赔偿183000元没有政策依据。我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为年满60岁符合条件的原“民代幼”教师安排生活困难补助。该文件规定相关条件之一是“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申请人1974年开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代课),1977年入伍,从教不到四年,不符合发放原“民代幼”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申请人多次以“依法履行军人抚恤优待义务”为由,要求区教育局将其军龄(五年)视同教龄,以发放原“民代幼”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据了解,军龄可视同工龄,但不可视同教龄。因此,申请人相关诉求没有政策依据。为妥善化解相关信访问题,区信访部门曾于2023年3月10日组织区教育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龙岭产业开发区召开协调会议(申请人参加了该会议)。会议认为申请人诉求无政策支持,要求龙岭产业开发区进一步研究在其他方面对申请人给予适当帮扶。据区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反馈,龙岭产业开发区已根据2023年3月10日协调会议精神,每月给申请人发放相关资金约800元。综上所述,请区人民政府驳回余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向益阳市教育局反映“1.赫山区教育局就他个人信访事项未予以答复,强烈要求对他的信访事项给予信访答复书;2.具体信访事项为未履行军人抚恤优待义务,要求依法承担其6年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失”,益阳市教育局于当日交办至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核实,按有关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23号),答复被申请人其从教不到四年,不符合发放原“民代幼”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军龄可视同工龄,但不可视同教龄,因此申请人的诉求没有政策依据,其反映未依法履行军人抚恤优待义务问题不属实。

另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益赫教访201910号),就申请人2019年9月3日反映“您原是民办教师,74年参加工作,77年离教应征,教龄四年,但省里出台的政策要求5年才给补助,这个政策不合理”问题作出“我区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该文件规定,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您在公办中小学任教时间没有达到五年,根据该文件规定,您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23号)、《益阳市教育局群众来访回复情况表》《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益赫教访201910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据此,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余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赫教访202423号)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情况的解释说明,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余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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