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5〕40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5-2169959 发布机构: 赫山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30 16:3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540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益赫)市监处果告2025〕(2-006)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事项依法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在被举报人店铺共计支付29.48元购买了一份桃胶雪燕炖椰奶和一份肉肠,后发现雪燕系非食品原料,因此被举报人销售的桃胶雪燕炖椰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遂举报,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被举报人提交了进货台账和产品检验报告,责令改正,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在被举报人店铺共计支付29.48元购买了一份桃胶雪燕炖椰奶和一份肉肠,后发现雪燕系非食品原料,因此被举报人销售的桃胶雪燕炖椰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遂举报,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被举报人提交了进货台账和产品检验报告,责令改正,后案涉桃胶雪燕炖椰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被举报人并不符合不予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申请人为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应当由贵机关予以纠正,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法制机关本着有错必纠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所有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编码XA5326480XXXX)邮寄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内容:“桃胶雪燕炖椰奶”雪燕未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违反食品安全法34条。2025年2月17日上午10时33分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2025年2月19日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甜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调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2月20日邮寄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过被申请人调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对该被举报人检查时发现“桃胶雪燕炖椰奶”产品已下架,被举报方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进货台账和产品检验报告。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甜品店销售的“桃胶雪燕炖椰奶”由商丘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三、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经检验合格,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且已自行整改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不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对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甜品店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处置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原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2月5日,申请人花费16.8元在美团平台购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甜品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桃胶雪燕炖椰奶(现煮热饮)”1份。后申请人认为雪燕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遂于2月6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要求退款、赔偿、依法查处。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挂号信。2月19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处现场检查,检查时被举报人已下架“桃胶雪燕炖椰奶”产品,并出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证明其落实“雪燕”的进货查验义务。2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产品照片、《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凭证、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查验相关材料、《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举报人将“雪燕”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被举报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履行了对举报线索核查、审批、决定并告知的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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