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5〕52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5-2169962 发布机构: 赫山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31 16:3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552   

   

申请人:刘某。

申请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404号。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告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获得相关材料,2024年12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号(内容为:本人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你局工作人员使用130XXXXXXXX打来的电话,在通话中,该工作人员语气阴阳怪气,不听取本人的建议,现申请公开该名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其爸爸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贵局2023年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2号(内容为:本人向你局投诉举报2024年9月19日在赫山区谢林港镇某某经营部处购买到了某某种子,申请公开该举报的调查情况、贵局2022年行政案件中负责人及邓某的出庭率。)、3号(内容为:本人向你局投诉举报2024年9月19日在赫山区谢林港镇某某经营部处购买到了某某种子,现申请公开该举报处理结果、2021年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4号(内容为:本人向你局投诉举报2024年9月19日在赫山区谢林港镇某某经营部处购买到了某某种子,现申请公开该投诉的调解情况、2023年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财政支出来源、采购方式及支付给各律所的费用清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据上述法律所述,明确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上留有真实手机号、地址。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也并未联系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延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据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违法,请贵机关依法纠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刘某称于2024年12月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4号,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4号,在2025年1月10日通过单号为XA3747643XXXX邮政挂号信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赫农依复2025第1号),其他2,3,4号答复书也同一挂号信寄出,且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本人已签收。被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了职责,所作行政行为无不当之处。恳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2045244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赫山区农业局1-4号)。该信件于2024年12月24日已代签收,签收备注信息为“单位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赫农依复2025第1-4号),并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3747643XXXX)向申请人邮寄上述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信件于2025年1月12日已签收,签收备注信息为“本人签收,刘某”。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挂号信封面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物流信息查询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线索移送函》、QQ邮箱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答复职责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2024年12月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5年1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5年1月10日邮寄告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但经查询邮政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由申请人本人签收,被申请人已履行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