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5-2169963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29 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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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5〕70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南路9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非法占地行政查处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居民,其所居住的房屋因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的某某项目(一期)施工建设导致了多处损坏,该房屋已无法居住和正常生活。申请人为了解上述施工项目的相关信息及合法性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湖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查询,该位置未查询到建设用地项目”。故此,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查处申请书(EMS快递单号:127721216XXXX),根据邮政快递查询,该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已经于12月30日成功签收,然而至今未向申请人就该地块被非法占用情况作出答复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行政行为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按60日计算。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至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已经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调查的事实。2024年12月30日接群众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立即对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于2024年12月31日对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进行了问询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具有相关合法手续,且当事人的房屋并未在该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与当事人所述不符。该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4309032024XXXXXXXXX号、于2024年8月23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号:湘〔2024〕赫山区不动产权第002XXXX号、于2024年9月3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3090320XXXXXXXXX号、于2024年9月26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430903XXXXXXXXXXXX,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认定该公司无土地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事实,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湖南某某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进行问询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查明被举报人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430903XXX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湘〔2024〕 赫山区不动产权第00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309XXXXXXXXXXX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43090XXXXXXXXXXXX),无土地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依据调查结果作出不予立案呈批表,认定被举报人无土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申请人房屋图片、不予立案呈批表、地字第430903XXXXXXXX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湘(2024)赫山区不动产权第002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建字第43090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0903XXXXXXXXXXX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线索登记表、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呈批表、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非法占地申请具有依法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后,次日即对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问询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查询该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档案材料,结合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等证据,核实该公司相关手续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遂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其调查程序符合要求,事实认定有充分证据支持,法律适用准确,已依法履行行政查处职责。申请人主张房屋因项目施工损坏,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被申请人未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作出回复,虽存在不当,但这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