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5-216996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16:42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5〕76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143090300202502039989XXXX的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抖音商城店铺“某某百货”支付1.8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硅胶垫”一份,订单编号:693678542378061XXXX,商家通过韵达快递:32024556029XXXX发出,于2024年11月29日签收。申请人打开发现问题后,于2025年2月3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2025年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举报单(编号:143090300202502039989XXXX)。202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营业执照》所登记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某某路X号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线索不予立案。2025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向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调查及时、证据充分、处理得当,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程序均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到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营业执照》所登记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某某路X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202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对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某某路X号周边商户徐某某进行询问,徐某某陈述了其未见过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在附近进行过经营活动。2025年2月24日,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某某路X号所处的益阳市泉交河镇某某社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未在该地址进行实际经营的证明。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适当。2025年2月24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12315平台,申请人使用多个号码共投诉举报数百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在益阳市赫山区某某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的网店“某某百货”支付1.8元购买“硅胶垫”一份。2025年2月3日,申请人以被举报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025年2月23日,被申请人到达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某某路X号)后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地实际经营,询问周边商户,其未见到被举报人在该地经营过。2025年2月24日,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某某路X号所处的益阳市泉交河镇某某社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被举报人未在该地址进行实际经营的证明。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截止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举报720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2315举报页面截图、《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购买截图、产品照片、工商注册信息、《询问笔录》《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七百余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