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5〕284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6-2169996 发布机构: 赫山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1-30 17: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5284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住    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益赫资依复20251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全面准确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且处于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为获得此次征收的相关信息: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才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法之处。第一,答复依据不充分。被申请人以“本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并建议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征地拆迁信息通常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归集和公开,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征地拆迁项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其以“不掌握”为由推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第二,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具体征地拆迁项目,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职能直接相关。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履行检索、查询、询问等程序,亦未说明“不掌握信息”的具体原因及合理理由,属于未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审查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未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向贵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刘某某系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其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征地拆迁项目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等5类政府信息。本机关收悉后,经审查于2025年9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517号,以下简称“原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掌握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其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原答复合法合规。一、本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不包括益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事项。根据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办公室、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益赫办201932号,以下简称“三定方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依法履行赫山区辖区内(除市直管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可见,本机关的法定管辖范围已明确排除“市直管中心城区范围”。二、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的区域属于益阳市中心城区,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根据2020年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人房屋所在的赫山街道某某村区域为益阳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属于“市直管中心城区”。因此,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管理及相关政府信息的归集、保存、公开职责,依法应由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而非本机关。三、原答复程序及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审查义务:经核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的区域不在本机关法定管辖范围内,本机关既无职责也无权限归集、保存该区域的征地拆迁相关信息。基于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作出原答复并指引申请人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征地拆迁项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但该主张未考虑本机关职责范围的特殊限定。根据“三定方案”,本机关仅对“赫山区辖区内(除市直管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自然资源事项负责,而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的区域属于市直管中心城区,超出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推脱职责”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另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检索、审查义务”,但本机关已通过核查“三定方案”及益阳市中心城区规划文件,确认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已依法履行了审查义务。综上,本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51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8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称其房屋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因该村涉及项目用地,政府进行征地征收,涉及申请人利益,申请公开征地征收项目的: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25年9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517)载明: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赫山街道某某社区刘某某房屋征地拆迁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联系电话:0737-4225142。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9月10日该邮件已被签收。

另查明,2024年7月8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448号)载明:市政府于2024年6月11日收到了你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委托本机关对你们进行答复。你们申请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赫山办事处某某村的房屋所涉项目的如下信息: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与代理律师确认为城市建设规划)。经审查,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提供《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益阳大道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情况的复函》(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即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复印件一份。二、根据你们提供的地理位置进行定位,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管理系统中,以“(2008)政国土字第XXX号”“益阳市某某大厦”“某某公司项目”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对应的第1、2、3、4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您上述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特此说明。三、你们申请公开的第5项内容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你们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查询网址为http://www.yiyang.gov.cn/yiyang/2/134/14113/36091/36097/36098/content_1444495.html。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赫山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地图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快递邮寄凭证、《文件传阅处理单》《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截图、《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引发的争议。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后,具有依法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在2025年8月29日收到案涉申请,于9月8日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时限的规定,程序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遵循谁制作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原某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信息,根据2020年益阳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人房屋所在的赫山街道某某村区域为益阳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属于市直管中心城区。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办公室、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申请人的主要职责为“依法履行赫山区辖区内(除市直管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不包括市直管中心城区,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的区域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管理及相关政府信息的归集、保存、公开职责,依法应由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被申请人无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职责,亦未掌握相关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信息并告知该单位联系方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赫资依复202517)。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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