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5〕292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6-2169997 发布机构: 赫山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2-28 17:1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5292   

 

申  请  人:陈某

   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事实经过申请人于2025年9月1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某某大药房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某某购买涉案中药饮片炮山甲60克、小通草30克、王不留行45克,共计花费760.70元。涉案产品未标注合格证批号生产方等信息,且炮山甲无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申请人于2025年9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投诉举报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邮件编号XA1715390XXXX。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1日签收截至2025年10月13日,申请人已超过七个工作日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该投诉举报的任何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法定程序。二、法律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复议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之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并告知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9月22日收到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给申请人的中药饮片未标注合格证、批号、生产方等信息,炮山甲无野生动物保护标识及免费提供的塑料袋是三无产品,请求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投诉举报。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9月25日08时49分,被申请人经办人用座机(0737-698XXXX)打电话给申请人,申请人未接电话;9月25日10时21分,申请人打来电话(座机显示来电号码:1972361XXXX),被申请人经办人接通电话后告知其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两次电话被申请人经办人均有录音。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9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某某药房(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未标注合格证批号生产方等信息,无野生动物保护标识等问题;被申请人9月21日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9月2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9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已受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书》、案涉产品照片及购物凭证、邮政快递物流信息截图、《投诉受理决定书》录音列表截图、通话音频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9月21日收到案涉投诉事项;于9月2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9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已受理,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受理投诉并告知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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