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不受〔202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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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0000005/2026-2194607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6-04-30 09:53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赫政复不受202622

 

 

   人:郭某某。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南路6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未盖章,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3057731XXXX)的方式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投诉举益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豌豆”存在无绿色食品认证等情形,举报诉求为“1、依法书面受理本投诉举报,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邮寄告知处理结果;2、依法调解并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及依法赔偿;3、依法对被投诉人行政处罚并奖励投诉举报人”。2025年12月7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2025年12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举报信分送至被申请人处。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26年1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未盖章,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属于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终局性,所涉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具有独立的可申请复议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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