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6-2194609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6-05-29 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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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赫政复不受〔2026〕46号
申 请 人:曹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南路6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事项的回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6年2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情形。2025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受理该投诉.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传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对投诉事项的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传的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终止调解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情形,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曹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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