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6-2194610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6-06-30 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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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赫政复不受〔2026〕91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决定书》(益赫市监〔2025〕第02051501号),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4月2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益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百合粉”虚假标注质量等级。 2025年5月2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该挂号信。 2025年5月21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投诉举报分送至被申请人。202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益赫市监〔2025〕第02051501号)。2025年6月23日,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属于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终局性,所涉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具有独立的可申请复议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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