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不受〔2026〕110号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6-2194612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6-07-31 10: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赫政复不受2026〕110号

 

   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益阳市赫山区梓山东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6年3月1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水暖器材销售的“自喷漆”存在违法存储及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情形。2026年3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2026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件核查情况的回复》并通过挂号信(XA3751058XXXX)送达申请人。2026年4月30日,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属于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终局性,所涉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具有独立的可申请复议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余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65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