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6-2194612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6-07-31 10:16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赫政复不受〔2026〕110号
申 请 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梓山东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6年3月1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水暖器材销售的“自喷漆”存在违法存储及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情形。2026年3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2026年3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件核查情况的回复》并通过挂号信(XA3751058XXXX)送达申请人。2026年4月30日,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属于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事项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终局性,所涉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具有独立的可申请复议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余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