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6-2194613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6-08-31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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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赫政复不受〔2026〕144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13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赫街答复〔2026〕25号),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6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赫街答复〔2026〕25号),该意见书对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调解情况进行描述,另处理情况载明:“关于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要求解决征地农民保险,享受社保待遇的问题。经调查:您是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茂林社区某某居民组。您60岁之前,社区已通知各组到龄居民缴费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但您没有交费,也没有去劳动局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无法享受失地农民退休保障。您现63岁,已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金,每月400-500元左右”。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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