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030009/2021-1378683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2-19 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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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赫医保发〔2021〕2号
关于对国家集采药品、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
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执行情况
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0号)、《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关于益阳市全面取消公立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6号)等文件要求,为准确掌握国家集采药品、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执行情况,确保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及范围
督查时间为2021年 2月20日-2021年4月10日。督查范围为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二、督查内容
(一)医药货款预付及结算情况
医疗机构在国家集采药品确认入库后的1个月内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完成结算;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各医疗机构实行带量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
(二)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情况
对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集采中选药品,应当按中选价格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三)抗菌药物总费用控制情况
公立医疗机构在合同期内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2019年度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的7 5%,其中联动目录内抗菌药物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19年度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总金额20%。
(四)执行药品采购相关规定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在省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公开交易,严禁线下采购。对中选药品,严禁再次议价。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
(五)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
执行《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和《关于益阳市全面取消公立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6号)的情况。
三、处理方式
对于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但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部分,我局将责令全额退回医保基金,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或提供相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我局将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专项督查工作。
组 长:党组书记、局长 盛耀光
副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罗文波
党组成员、副局长 邓 敏
成 员: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 李润安
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副主任 蔡旭红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股长 艾雅红
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股股长 熊 莉
基金监管与大病救济股股长 江 凯
稽核与医药价格股股长 蔡子康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医疗保障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导工作进展,收集汇总工作情况等,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股长艾雅红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和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及时发现、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确保群众及时受益,取信于民,顺利推进后续改革意义重大。督查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督查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整章建制。在督查过程中同步加强国家集采政策宣传,要重点围绕医保支付标准、医院回款、临床使用等核心环节,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建立带量采购药品常态化监管的工作机制。
请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内容先进行自查,客观反映自查情况、各方建议等,形成自查报告。专项督查结束后情况如实上报市医疗保障局。
联 系 人:刘红庄(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737-3636508
益阳市赫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 2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