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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的十三项基本政策

更新时间:2014-05-22 09:18 来源:系统维护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量:

新农保的十三项基本政策

 

一、基本原则:新 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 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保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 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除在校学生以外,凡是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赫山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是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五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将依据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是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自主对参保人缴费 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决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是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 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基金,中央财政按中央确保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平均补贴20元,区财政平均补助10元。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定其人数,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贴,对其它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核定其人数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具体补贴人员类别和补贴标准由民政局与区残联制定补贴细则。

四、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保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一直享受到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帐户养老金数额,由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个月)计算所得。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利息收入。

五、养老金待遇的领取: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按照新农保的政策规定,我区农村居民在2009630日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从20097月开始享受每人每月55元养老金待遇。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民,必须按年缴费不间断,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未超过15年,在补缴年限内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必须按年缴费,但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新农保资金来源。新农保资金来源是农民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养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八、养老金的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资金到帐之日起,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息计算。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九、新农保个人缴费记帐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十、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续。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十一、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新 农保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局负责区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 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经办具体业务。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工业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 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十二、新农保缴费日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农民必须按年缴费。

十三、生存认证: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生存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要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区财政局社保股编)